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故意伤害案件中的伤势鉴定探讨

故意伤害案件中的伤势鉴定探讨

陈柏杨

(124000 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 辽宁 盘锦)

摘 要:现行故意伤害案件中伤势鉴定主要依据的是2014年制定出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新标准的实施更加科学和规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如损伤程度等级匹配原则不科学、法官对于鉴定结论审查存在困难、标准中认定理念落后社会发展,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一些完善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故意伤害;伤势鉴定

一、引言

近些年,在社会经济转型期一些犯罪行为频繁出现,对于社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人生、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故意伤害案件作为一种常见高发案件,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到很高比例。故意伤害案件中的伤势鉴定结论,是否构成“重伤一级、二级”和“轻伤一级、二级”,直接影响到故意伤害案件的量刑。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伤害的伤势鉴定采取法医学鉴定观点为主,司法审判为辅的制度。除非有特殊情况出现,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一般会直接采用鉴定结论观点进行量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伤势鉴定结论替代了部分审判权的形式,这就要求故意伤害案件中的伤势鉴定结论应该尽可能的科学、严谨,能够经得起历史的考验。2014年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出台,新标准的实施更加科学和规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探究。

二、故意伤害案件中的伤势鉴定现状及问题

(一)损伤程度等级匹配原则不科学

按照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故意伤害案件中的伤势鉴定可以分为重伤一级、中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四个等级。每个等级的评定应该严格依据被害人损伤程度进行衡量。如重伤一级的评定标准应该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疾等损伤,重伤二级次之。在实践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胸腹部大血管破裂认定为重伤二级,颈部大血管破裂认定为重伤一级。实际上,在医疗救治的过程中,胸腹部大血管破裂、颈部大血管破裂困难程度相当,而且对危害后果严重程度也相当,但是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却将其分为两种等级,匹配原则不科学。

(二)法官对于鉴定结论审查存在困难

故意伤害案件中伤势的鉴定结论极具专业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结论审查存在一定的困难,加之我国法医学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率较低,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便会出现对专家权威信任的情结和过分的依赖,以至于鉴定人由案件的事实认定的助手变为主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鉴定人支配审判的情况。法官对于鉴定人做出的伤势鉴定结论,很难拒绝采纳。如果拒绝,有“外行”否定“内行”的嫌疑,而且也要考虑重复鉴定的诉讼成本问题。

(三)标准中认定理念落后社会发展

社会科技发展突飞猛进,某些条款就显得不相适宜。如故意伤害案件中伤势鉴定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生物学模式下的人体部位、器官的损伤。但是在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对被害人的损害不仅仅包括生物学模式下的损伤,更应该包括生物—心理—社会多元化的影响程度。

三、故意伤害案件中的伤势鉴定的完善对策

(一)及时出台相关解释与补充说明

当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实施的实践还不长,在实践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这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应该正确的面对。笔者认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不断地补充和说明。当然,及时出台相关解释与补充说明应该由制定机关做出,而不能由各地分别解释,这样会导致适用上的混乱。同时,标准应该进一步细化,要规定全面,细致周密,对鉴定条文,鉴定时限,损伤范围界定,伤病关系,功能丧失的具体表述,数据上下限以及各种数据间量化作出规定,以求最大程度上做到伤势鉴定基本与损伤程度匹配的科学。

(二)强化对于伤势鉴定结论的审查

法官应该通过质证,对一份具体的鉴定结论可不可采用做出判断,对不采用的鉴定结论找出相应的理由。由于故意伤害案件中伤势鉴定结论比价专业,法官对存在疑问的鉴定结论,可以借助专家辅助人的力量,专家辅助人的介入,一方面增强的法庭的对抗性,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上升到专业化的层次,其他法医或者医生挑法医鉴定人的问题和毛病,实质上真正制约和监督了鉴定人的行为。法官还可以将鉴定意见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一起加以对照和比较、对认为有缺陷或者有错误的鉴定结论,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通知原鉴定机构补充鉴定、复核鉴定或者可以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三)标准的认定理念应该不断扩展

如前所述,当前故意伤害案件中伤势鉴定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生物学模式下的人体部位、器官的损伤,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未来标准修订过程中,对于案件中伤势鉴定,应该从单纯评价躯体的损害向综合评价躯体的、心理的和社会功能的损害转化。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不仅要重视伤势本身,更应该考虑案情因素。在出具鉴定结论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到案情的具体情况。如在孩子面前对父母进行伤害与一般的伤害案件对于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影响肯定有所差别。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所面临的环境因素是千差万别的,需要鉴定人解决的问题非常具有针对性。在鉴定过程中,应该依据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案情回答具体案件中专门性的问题,综合评价躯体的、心理的和社会功能的损害,这是伤势鉴定的作用体现,也是法医学的魅力所在。

四、结论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伤害的伤势鉴定采取法医学鉴定观点为主,司法审判为辅的制度。这种情况客观上造成鉴定权代替审判权情况的出现,同时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基于此,笔者认为,应该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及时出台相关解释与补充说明,应该进一步细化,要规定全面,细致周密,数据上下限以及各种数据间量化作出规定,明确、细致的伤情等级划分可以做到量刑均衡,做到从单纯评价躯体的损害向综合评价躯体的、心理的和社会功能的损害转化,同时,法院强化对于伤势鉴定结论的审查,确保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

参考文献:

[1] 范利华,吴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J].中国司法鉴定,2014,(2)

[2] 裴悦明,韦伟玮.论故意伤害案中人体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J].职工法律天地,2016,12.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
根据轻伤鉴定结论,能计算出给多少赔偿金吗?
法医学鉴定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如何认识伤残鉴定报告
干货!伤残鉴定,当事人最关心的6个问题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试行)》适用情况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