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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夫妻忠实义务运用下的婚内侵权救济的发展

看夫妻忠实义务运用下的婚内侵权救济的发展

李晓峰

(611130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 成都)

摘 要:当前我国的婚内侵权的救济措施主要来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离婚时无过错方赔偿。”范围来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不过这几条对婚内权益的保护和救济是不足的,尤其是婚内出轨和精神出轨这样的新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途径要有新的思路。

关键词:非财产性侵权;婚姻法;损害赔偿

一、背景

2016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66号。明确了《婚姻法》第47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内侵权请求在分割的救济手段。由此引发了笔者关于婚内侵权的思考。虽然根据《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忠实义务看似被规定为一条道德倡导义务,不作为法律义务。但笔者却认为,忠实义务是一个明确的法律义务,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因是因为忠实义务侵权的构成和救济的方式被分散在了具体的条文中,因此不作为单独的起诉依据。而忠实义务的内涵又可以为婚内侵权的外延做出界定,因此其不仅是倡导性的道德义务更是切实的法律要求。

二、概述

虽然我国一直没有明确忠实义务的内涵和外延,但忠实义务的通说中,狭义认为忠实义务就是指一种贞操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二条中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夫妻相互忠实的基础。

从广义上讲,忠实义务从性质上分,可以分为财产性和非财产性,由于我国法律上没有对忠实义务进行明确的内涵阐述,所以我们可以从《婚姻法》四十六条、四十七条来反向推理忠实义务的内涵。本文的论述点就在于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忠实义务。从高院指导案例66号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对于财产性义务的保护较大,虽然《婚姻法》规定了不少情况,但由于举证责任和界定标准的问题,对于违反非财产性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相对较少。从66号判例中可以看出,通过银行转账的凭证以及时间,法院不难看出婚内的共同财产侵权,而且救济渠道是可行的。不过反观以四十六条为代表的婚内非财产性侵权,无论是可操作性还是救济渠道上就显得不那么完备了。

三、现状

《婚姻法》46条中最大问题就是证明问题。重婚由于特殊性笔者不在对此给予讨论。在其他三个问题中持续性最难证明,这也导致了法官在个案中,不会轻易的认定该类婚内非财产性侵权的成立,并且其具体的操作标准,比如多久算是持续的界定也没有可以量化的标准,这就进一步加深了该类案件的审理难度,导致大量的该类婚内非财产性侵权难以得到救济。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表明了我国非协议离婚所满足的条件就是感情破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都满足因此才可以在离婚时要求侵权赔偿。反之对于破坏夫妻感情,严重侵犯对方权利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违背忠实义务中婚内非财产性义务,其性质也就是可以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相匹配。那么在婚内出轨和精神出轨满足该条件时我们不仅可以把它们作为离婚请求权的条件,更加可以作为要求婚内侵权赔偿的条件。越来越多的婚内出轨和精神出轨发生在法律实务当中,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条文支持,导致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所以只有明确了忠实义务的内涵,在救济的时候才可以有原则性的指导,从而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不足进行改进。根据2014年中国婚姻家庭咨询服务研究中心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70%的离婚是由于婚内出轨所导致。这些情况的危害的严重程度和对婚姻关系破坏程度以及非过错方的伤害程度都不亚于传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情景。

四、国外

在英美法系中,配偶权的核心内涵却就是忠实义务的含义。在英国1973年的《婚姻诉讼法》中,对于离婚理由有所明确的就是“通奸且无法忍受”,并且这一条还可以作为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要求,并且还特别的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时所背负的赔偿责任。

在大陆法系中,诸如法国、德国、日本之类的国家都有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其对于侵犯夫妻婚内非财产性义务的救济还是有着明确规定的,诸如《法国民法典》第242条中有规定“离婚时可以因为遭受婚姻背叛而受到情感打击而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日本民法典》也有着对于贞操忠实义务的规定和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由此可见全世界对于忠实义务中婚内非财产性义务都是有着类似的规定,同时也有着相应的救济措施。

五、展望

当前我国对于夫妻婚内忠实义务特别是婚内非财产性义务没有足够的重视,导致了大量的实务案件难以做到平衡权益的判决结果。虽然这是立法滞后实务的表现,不过在另一个层面讲,这也为我国的婚内侵权救济的发展提供的方向。

在婚内救济中,我们首先要明确就是忠实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单是一种道德义务。这样我们就可以明确忠实义务的内涵从而划定外延。对于婚内非财产性义务的确立,应当做到与时俱进,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要求,对双方的婚姻进行保护,同时促进整个社会风气的优化。

明确救济渠道,当前我国的婚姻法虽然把诸如“通奸”一类的婚内非财产性义务作为了感情破裂的条件之一,但是由于没有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明确救济的手段,这样的权利就没有完整性,也让婚内出轨和精神出轨这样的破坏我国婚姻制度的情况,不能得到抑制,很多的夫妻在离婚时受到了侵害但是没有得到救济。所以把扩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内非财产性侵权的救济范围,是我国婚姻法的发展方向。

在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上,我国没有确立第三人干扰婚姻所导致了婚内非财产性侵权的构成,导致了,大量的第三人肆意干扰他人婚姻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这加大了整个婚姻制度的道德风险。所以明确第三人在婚内侵权的责任也是我国婚内侵权救济的发展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骆忠波.夫妻忠实义务违反的法律救济.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3(1)

[2]刘继华.夫妻忠实义务的界定及违反之法律救济途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3)

[3]张俊霞.婚姻内侵权损害赔偿初探.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

[4]吴晓云.第三者侵害婚姻的侵权责任研究.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1)

李晓峰(1996~ ),男,汉族,四川德阳人,西南财经大学2014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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