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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过失犯罪

靳 健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摘 要:共同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被刑法所规定,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学说目前有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制肯定说三种。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罪;限制肯定说;主客观相统一;刑法的谦抑性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仅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包括在内。对于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将各行为人分别定罪处罚的规定,导致定罪量刑偏轻,大大放纵了犯罪分子。笔者认为肯定共同过失犯罪对于增强人们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协作、相互补台的责任意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预防和减少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着重要价值。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定义

我国现行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过失与共同故意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之间是否有犯意联络。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行为人违反了共同的注意义务而造成的共同过失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如果按照一般过失犯罪的分别处罚原则处理,难以对犯罪行为人正确、合理地定罪量刑。因此,对于共同过失犯罪,从立法论上来说,主张共同过失正犯是具有合理性的[1]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纷争

(一)肯定说

该学说以行为共同说为理论基础,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实行行为”。故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只要有实行自然行为的共同意思即可,不必都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更无须具有共同故意的必要。对于共同过失行为人来讲,只要主观上有实行自然行为之共同故意,且客观上具有共同行为就足以构成共同犯罪。

(二)否定说

持否定说的学者以“犯罪共同说”为理论基础,主张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一种犯罪,需要行为人有对构成要件行为、结果之认识以及对这种结果的希望或放任等故意的共同要素。犯罪共同说强调须有共同实行特定犯罪的意思,因而必须对构成要件的结果有认识、容忍等共同的故意。

(三)限制肯定说

该学说的学者认为共同过失犯罪能够成立共同犯罪,但是仅仅是在特殊的场合才能够成立过失犯的共犯,即行为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注意义务。

笔者赞同限制肯定说。共同过失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应当肯定共同过失犯罪也是共同犯罪的形态之一。正是因为共同过失犯罪具备各过失行为人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具备各过失行为人共同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所以,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以共同犯罪认定和处罚,不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2]

三、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

从理论上讲,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也即共同犯罪是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与客观方面上相互统一、相互结合的有机整体,然而共同过失犯罪也一样具备这种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相结合的构成特点。首先,在主观方面上,各犯罪行为人之间是否确定具有“犯意联络”。其次,在犯罪的主客观上,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同样适用于共同过失犯罪。在犯罪的主客观方面上,共同过失犯罪同样是主客观方面相结合的有机整体[3]

(二)法律依据

1.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否定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

认真分析我国刑法第25条文字表述,其第1款与第2款的表述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第1款明确规定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并将共同犯罪的内涵缩小为共同故意犯罪,除了过失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然而第2款又马上指出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该款已经明确提出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名称,并进一步规定了处理共同过失犯罪的方式——按照单独过失犯罪分别定罪处罚,但毫无疑问,该款的规定已说明立法者承认共同过失犯罪这一理论概念和客观事实。因此,我国立法者是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

2.我国既有司法解释事实上对过失共同犯罪予以肯定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和刑法学界评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于2000年11月21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第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为什么《解释》第5条如此规定呢?支持这样规定的刑法理论是什么呢?只有过失共同犯罪理论才可以将单位领导的这种行为通过共同注意义务联系起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四、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分配

各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人存在一个罪责大小的问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以轻重有别的刑罚。在刑事责任分配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从过失的程度来考察其人身危险性

过失程度是指过失犯罪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程度,它反映了过失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个人缺陷的程度,决定着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犯罪人的改造难易程度[4]

(二)在过失程度相当的情况下,以原因力的大小进行考察

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如果其过失实行行为处于主导或者支配位置,或是对招致危害结果发生发挥主要作用,在处罚时就应当承担比较重的责任,反之则承担较轻的责任。

(三)对于重大责任事故和职务过失应当从重处罚

当法律对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有所规定时,如果各行为人基于共同过失的心理,实施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引发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对各行为人就应当从重处罚。因为这些违反行为 侵害了社会生活期待被保护的重要对象。

五、结论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们所面临的风险必然越来越多,这就要求人们在行为的当时应当具备团队精神和高度配合的态度,以尽量避免侵害法益的结果的发生。当然,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为了防止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扩大化以及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出发,应当将共同过失犯罪限定为过失共同正犯,对过失教唆犯与过失帮助犯则不予认可。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65.

[2]刘朝阳.共同过失犯罪新论[J].政治与法律,2005(6).

[3]舒洪水.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J].法律科学,2005(4).

[4]喻伟.量刑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596.

靳健(1992~),女,汉族,山西孝义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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