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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闯红灯者:高科技执法需“油门”,也需“刹车”

  作者:沈彬

  近日,广东深圳警方为治理行人乱穿马路的老问题,放出了大招,在街头设立了“闯红灯曝光台网站”,公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人的照片以及身份证信息——虽然身份证号部分隐去第7-9位,但是不少公示照片并没有做打码处理。

  对于如此铁腕治理,自然有赞成也有争议。有律师认为,此举涉嫌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深圳交警回应称,这一措施施行之后,相关路口行人闯红灯的行为大幅下降,且此举合规,未曝光身份证信息,并没有违法。

  如此看来,“晒闯红灯者”是人脸识别系统带来的执法进步,还是科技执法的“异化”呢?

  首先,从执法程序说,不经法定处罚程序直接曝光当事人,可能有悖于程序正义。《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申辩,只有充分保障公民的申辩权利,行政处罚才能成立。在没有听取当事人申辩之前,是不能处罚决定的。以平时停车作类比,车上被贴的罚单其实并不是处罚决定,而是“违法处理通知书”,在没有听取车主申辩之前,交警部门是不能做出处罚决定的。同理,行为人哪怕闯红灯违法,在被处罚之前也享有申辩的权利,交警不能不经法定程序就认定违法,并予以曝光。

  其次,“晒闯红灯者”作为一种实质性的处罚,是否有法律授权?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乱闯红灯行为,应按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不能“法外施刑”。而我们看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这种处罚种类。另外值得说明的是,这次“晒闯红灯者”与公示老赖的照片和身份信息有着本质不同。公示老赖信息是因为法院的公示有着《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授权,而且司法是社会矛盾的终局性解决手段。相对而言,行政处理是不具有终局性的,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司法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当然,平台上展示交通违法者,也可以看作一种“执法公开”,但这需要警方拿捏好执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之间的尺度,既要让执法严肃、有威慑力,又不能让权力任性。比如在公示当事人的照片和身份证号码的技术性处理上,还有必要做出及时微调。

  中国当下对于互联网创新管理态度是“包容审慎”,相对于私权利而言,基于互联网的行政创新,特别是直接关涉公民切身利益、荣辱的行政处罚,更需要强调“审慎”原则。

  中国的法治进步、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同时需要“油门”与“刹车”。依法行政、程序正义的社会共识来之不易,也是中国可持续前进的重要基石。高科技的使用让中国的社会治理实现了弯道超车,中国社会治安水平得到普遍认可,但另一方面,公民面对行政处罚的申辩权、隐私权也应该得到合理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所有公民、法人和政府都应遵守法律。这次深圳的“晒闯红灯者”不妨看成一次民意、法理的试错试验,厘定权力与权利的技术边界。(沈彬)

[责任编辑: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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