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日,民政部部长李立国为16家慈善组织颁发基金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这也是自9月1日《慈善法》实施以来,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认定的中国首批慈善组织。
16家慈善组织分别是: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中国绿化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中华慈善总会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这16家认定的慈善组织均为较早成立的基金会,根据新出台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对此,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安宁表示,对于基金会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工作是,符合《慈善法》相关规定,而且在整个认定办法的研究讨论过程中,已经从之前对于申请认定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必须提供各类实体申请材料,简化为现今的更多承诺性申请材料;是希望通过简化申请流程,更多的依靠组织自身自律,因为对于慈善组织,自律是其生存的最为根本的能力。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3、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式的会议既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作者:菅宇正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