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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畸形婚俗:自卖自身,借妻生子,最荒唐是搭伙合同!

小编去了一趟沈阳,在辽宁省档案博物馆参观时,发现了清朝时候,三份畸形婚俗的执照,以现在的眼光看来,内容确实有些惊心动魄,因为从这三份执照上,可以看出当时社会最低层的老百姓生活的眼泪,沉默的哭号,以及无声处的呐喊。可以想见,当时的妇女是处于何等的悲戚痛苦和暗无天日的状态。

第一份合同是自卖自身合同,上面这样写道:

立执照:婚书人刘门杨氏,因丈夫亡故,并无家业、儿女,无依无靠,度日难过,亲朋无有,每日哭哭啼啼,家人可叹,因此自托冰人,自卖自身,情愿卖与周凤喜身边为妾,度日远年,三造说允同家言明,做身价钱一百五十元正,当交不欠,笔下交足,自交价后,永不反悔,此系两家情愿,若有反悔,有冰人执照为证,媒人:李德功,老金太太,宣统元年九月十二日杨氏,带字赵青山。

这个杨氏在丈夫去世后,无依无靠,没有办法,只得自己作价150块钱,卖给一个有钱人做妾,至于将来的命运如何,那就是——天注定了。

第二份合同是典妻合同。

典妻就是借腹生子,绝大多数的情况是男方家境富足,但却有妻无子,而女方的丈夫不是家境贫寒,便是负债累累,不得已的情况下,将妻子定价典给他人,为其生子。

典妻和租妻不同,典妻的时间为5年、10年甚至更长,而租妻一般是一到两年,最长不过5年。

这份典妻合同上这样写道:

赵喜堂因手中空乏,难以度日,进退两难,出其无奈,实事无法,情愿出于本身,将结发妻送于张慕氏家中营业为主,同更言明,使国票六百元整,当面交足,并不短少,定期八年以里,有天灾病孽,各凭天命,于有逃走,两家同找,如找不着,一家失人,一家失钱,期满赵喜堂领人,不与张慕氏相干,恐后无凭,立租字人为证。

下面是保人等的签名。但却没有被典的张慕氏的签字或者画押,这就说明了一个问题,即:这份合同,完全体现了男权社会,丈夫对妻子的绝对占有,女人就像商品一样,供男性直接支配,如此可见当时妇女的地位,实在是太过于低下,命运完全掌握在别人的手中。

不管是自卖自身,还是典妻合同,都没有最后一张搭伙合同看着揪心。这张搭伙的合同是这样写的:

立搭伙人孙长义因无钱使,将自己贤妻张金香中人说允,情愿送于张现思名下搭伙,言明身价小洋钱三百元正,押账钱当面交清,分文不欠,有官钱使用,两家均纳,倘有天灾病业,逃走等情,各安天命,此系两家情愿,恐口无凭,立志为证!

搭伙的意思是,招养夫,东北的土话就是——拉帮套。说白了就是让身强力壮,但娶不起妻子的男子,到无力养家的男子家中生活,这对共同生活的一妻二夫都是严峻的考验,但面对生活的压力,自尊、脸面只能暂且先放一边了。

看罢这三份合同,还是让我们一起感谢新社会吧,女子能顶半边天,而且将来,可以预见,女子的社会地位,还有可能得到更大幅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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