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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院给法官再上一道“紧箍咒”
(新疆经济报记者周国兵 通讯员汪波2005-10-13)  如果法官一年内因裁判不公、执行不力和没做到廉政等问题受到法院通报处理4次以上,不仅自己要丢饭碗,而且还要连累部门领导。
  这是乌鲁木齐市法院近日实行的《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该办法很细致地对法官做了规定:接访当事人时言行恶劣、敷衍推诿、置之不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致使当事人反映问题往返多次仍不能得到合理解决,造成当事人控告、缠诉的;在开庭或者询问当事人时,没有穿着法官袍或规定制服、佩带徽章,庭审迟到、早退、随意进出、吸烟、嚼吃东西、接打电话等有不规范行为的;泄露、提供承办法官在异地办案的时间、住址、联系方式及其承办法官亲属联系方式等信息,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等等给不正当行为,都将受到通报处理。
  受到通报的人员,当年年终考核予以扣罚相应的考评分,并进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任免、晋升、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在一个年度内,受到四次以上通报的,报请人大免去审判职务,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职称,并解聘聘用人员。
  同时,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办的,将被通报批评。每通报一次,扣发一个季度的部门领导责任补贴,受到四次以上通报的,被通报的部门领导应当引咎辞职。:  (责任编辑: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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