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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用村评定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用村评定办法
为了营造农村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加大对农户、农业、农村的信贷投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作用和意义
     创建信用村工作是我国农村信贷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农村合作金融部门和乡村组织贯彻、实践“三 个 代 表”重要思想、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创建信用村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克服“惧贷”思想,推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开展,使农民及时、方便、有效地获得贷款;有利于农村信用社转变经营观念和工作作风,支持农村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发展农村经济;有利于优化农村道德、文化和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抑制农村高利借贷、规范农村金融秩序,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二、评定对象
     信用村评定对象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区内行政村。
     三、评定原则
     (一)贯彻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的原则。
     四、评定条件
     信用村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村委会关心、支持信用社工作,积极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协助贷款发放、收回工作;
     (二)村委会的基本帐户开在所辖信用社,资金通过信用社发生往来,不拖欠信用社债务;
     (三)村所辖贷款户诚实守信,无赖债逃债行为(含为他人担保的贷款能承担担保义务);
     (四)当年新增农户贷款到期收回率达到95%以上;
     (五)不 良贷款比率低于10%;
     (六)贷款利息收回率达到95%以上;
     (七)入股信用社社员户数占本村总户数的50%以上;
     (八)贷款户数占本村总户数的30%以上。
     五、信用村评定程序
     (一)成立信用村评定小组和评定委员会。评定小组由乡(镇)主管农业的领导、信用社主任、信贷员等成员组成;评定委员会由县联社人员组成;
     (二)村委会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
     (三)评定小组按照信用村评定条件,对申请村进行评定;
     (四)信用社将评定材料上报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批准,由县联社统一发给“信用村”牌匾和证书,并在新闻媒体公布;
     (五)“信用村”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后指标达不到要求即取消资格,不再享受“信用村”优惠待遇。
     六、信用村的优惠政策
     经评定为信用村的农户贷款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资金优先安排。信用社每年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用于“信用村”的农户贷款;
     (二)农户贷款利率在信用社现行同类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优惠5%;
     (三)放宽授信额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可高于同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的30%;
     (四)进村上门放贷。农忙期间信用社安排人员和时间,进村上门集中放贷;
     (五)对专业户、多种经营户贷款需求,信用社优先安排调查;借款金额较大而又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可采取农**保的方式发放;
     (六)信用社根据自身情况,对信用村的公益事业可提供适当赞助。
     七、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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