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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贷款法律时效的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一、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超过诉讼时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即失去了胜诉权,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5、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6、什么是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二、执行时效
1、执行时效延长到2年,不分被执行人是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
2、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按《关于适用的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贷款诉讼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
1、贷款“三查”制度流于形式。 个别信用社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能力缺乏可行性的调查评估,对借款人特别是企业无贷前调查报告或调查内容简单的让人莫名其妙 ;贷时审查不严格,重形式轻内容,重感情不顾制度;信贷人员贷后检查不及时,有的虽然进行了贷后检查但无书面检查报告,人浮于事现象严重。由于贷款“ 三查 ”制度流于形式,导致贷款出现风险难以控制。
2、抵押贷款手续不健全。个别信用社抵押贷款没有办理有效的抵押品登记手续,有的在办理抵押手续过程中,没有当面到房地产权部门办理,使得一些用假他项权证书诈骗贷款的事情发生,还有的对抵押品价值没有进行有效评估,甚至还存在质押贷款额度超存单金额数倍的事件。
3、资产保全不及时。个别信贷员责任心不强,对逾期贷款催收力度不够,上门次数少,有的几年才结一次息,使一些贷款人由于借款时间长,有的搬迁、死亡、外出打工等,无法找到借款人而失去诉讼时效。
4、多人以自己名义借款,实被一人所用。
5、借款人与担保人互不相识情况屡有发生。
6、多次借款、互为担保、多次担保情况普遍。
7、违规放贷现象严重。
8、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四、延续贷款诉讼时效的方法
1、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是延续信用社贷款诉讼时效最简便易行的方法,也是信用社最常用的方法。下发催收通知书应注意:(1)已超诉讼时效的贷款,需要在贷款催收通知书"备注"栏注明催收的本金数额,及其产生的贷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债务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认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等受到法律保护"信用社下发催收通知书如不明确向借款人要求利息,在法律上认为仅对本金重新确认,放弃对利息债权的要求。(2)通知书上必须要求保人签字或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仅向被保证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保证人不在通知书上签字的,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责任将消失。(3)通知书上的签字必须由借款人或保证人亲自实施,由于种种原因,借款人和保证人不能签字,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信贷员都这样认为"让家属签一下总比不签字强",结果只是手续上的完善,实质上是自欺其人,家属的签字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2、利用还部分借款的方法延续贷款时效是信用社采用较多的方法,一方面收回了部分贷款,一方面保护了债权。一举两得,需要注意的是必须由借款人在信用社收回贷款凭证上签字。有的信用社认为借款人还了部分借款,诉讼时效已延续,但在一定的环境下诉讼时效不能延续。例如:借款人在诉讼前已还贷款100元,尚欠9900元,信用社提起诉讼后,借款人完全可以因为9900元,放弃100元。此时就可以辩称:“100元贷款不是我还的”!(2)借款人还部分贷款,只是延续借款诉讼时效,若不对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仍将免除担保责任。
3、采取在贷后检查登记簿上签字的方法。随着法律知识的传播,越来越多的人知道,贷款超诉讼时效以后,就不受法律保护,采用催收通知书延续时效这种方法,因为经常运用,已被借款人保证人所熟知,大多数赖、逃户拒绝签字,我们可以用另一种方法,贷款检查登记簿,由于其内容与催收通知书相同,完全可以代替通知书,由于这种形式较催收通知书“隐敝”,有时效果要好于贷款催收通知书。
4、利用村委会出具证明的方法。利用信贷员与村委会干部的良好关系,由村委会干部陪同信贷员参与整个催收过程,最后由村委会出具“催收证明”,证明内容为XX年X月X日XXX信用社曾向XX户催收贷款及利息XX元,信用社信贷员XX,村干部XX等,适用于“字不签,钱不还”的户。
5、给借款户发挂号信等通过邮政部门发送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收到催收通知书后,借款人必定在邮政部门印制的回执上签字,回执就是以后诉讼时效中止的书面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人承认收到催收通知书(因为有签字),但称:“里面没有通知书,是个空信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偏向于借款人,最好的办法是由公证员对催收通知书的填写-装信封-交邮局挂号寄出的整个过程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6、利用电视、报纸公共媒体公布借款的方法将借款人欠款情况在电视、报纸上等公共媒体上公布,延续贷款时效,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一种以社会舆论收回不良贷款的好办法。由各机构收集整理本辖区借款户欠贷资料,并保证其真实,由联社或信用社组织统一在电视、报纸公布报道。在没有借款人承诺的情况下公布其欠款情况,是否侵害公民名誉问题,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不妨以后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其他条款注明“如果借款人按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在公共媒体公布欠贷情况”。
7、对有意逃、废债的钉子户,要协同法院采取笔录的方式,或依法起诉。贷款诉讼作为维护债权,延续贷款时效的最后手段,非不得已最好不要使用,诉讼后信用社将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也影响社内工作。诉前准备工作必须扎实,尤其是有争议、或是已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贷款,一定要起到“诉一户,清一户,清一户,震一片”的作用。
五、防范贷款诉讼风险及措施
1、注意诉讼时效,不要超期限;
2、认真核实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信息真实性;
3、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签名的真实性;
4、确保借款不让他人不得代领;
5、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也是防范贷款风险的重要环节。
(供稿:洋县联社   晏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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