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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外情现象探究

一、农村婚外性行为的表现与变化

(一)村庄简介

y村是位于湖北省东北部的一个行政村,全村面积7.3平方公里,现有14个村民小组,450户,1528人,村庄历史约为150余年,是一个杂姓聚居的移民型原子化村庄。全村共有耕地600余亩,茶叶园900亩,家庭收入主要靠打工经济和农业经济。1980年代村民的家庭收入依靠传统农业种植;1990年代随着打工经济的兴起,村民家庭经济来源逐步转变为以打工经济为主兼传统农业收入;2000年以来,打工经济和特色农业经济成为村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二)婚外性行为的表现与变化

婚外性行为是指已婚者在婚姻之外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笔者在y村调查时,对202对夫妻(50岁以下)近30年以来的婚外性行为现象进行了统计,如下表。

表1鄂东北y村1980年以来发生婚外性行为与因婚外性行为而离婚的情况统计

婚外性行为现象的基本情况

因婚外性行为导致的离婚情况

发生情况(例)

所占比例(%)

离婚情况(例)

所占比例(%)

上世纪80年代

4

9.76%

2

66.67%

上世纪90年代

13

31.70%

1

33.33%

2000年以来

24

58.54%

0

0%

总计

41

100%

3

100%

从表中可以看出,y村近30年以来婚外性行为现象共有41例,其中因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仅有3例,其余的38例夫妻仍然继续保持婚姻关系,而2000年以来涉及婚外性行为的24对夫妻中没有离婚现象,这说明婚外性行为对离婚的影响并不大。从y村婚外性行为现象调查的情况看:夫妻一方进城打工(或经商)而配偶在家务农,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过程中发生性关系的现象为7例;因配偶留守家中空虚寂寞、或受到异性诱惑而发生婚外性行为的为14例;因夫妻一方进城打工(或经商)有外遇后,配偶在家报复性地进行婚外性行为的情况为2例;因其他原因发生婚外性行为的有18例。从留守妇女发生婚外性行为的情况统计看:1980年代留守妇女为2例,1990年代留守妇女为7例,2000年以来的留守妇女为19例。婚外性行为发生后从处理方式上看:在1980年代受害方寻求村委会来处理的情况为3例,通过亲人调解1例;而1990年代受害方寻求村委会处理的仅有2例,通过亲人调解为6例,受害者私人处理的为5例;2000年以来受害方寻求村委会调解的为0例;通过亲人调解的共有7例,通过私人处理的共有11例,受害者持容忍态度的共有6例。

2000年以来,随着外出打工和经商人员增多,婚外性行为现象逐步向不同辈分和亲属之间扩散,在不同辈分之间共发生6例婚外性行为现象,村民们对这种现象很难接受,尤其是叔叔跟侄儿媳妇和婶婶跟侄儿发生婚外性行为的事件被村民们严加指责。按照村民柯某的说法,“在今天,若同辈分、同年龄之间乱搞男女关系(婚外性行为),只要别人的丈夫、老婆不说也就摆了,但叔叔跟侄儿的老婆、婶婶跟侄儿乱来(指婚外性行为),那不仅是个人的道德问题,而且是那家人(指同爷爷之下的家族)的人没有家教、没有教养、分不清亲疏长幼”。也就是说,婚外性行为现象发生在同一家族内的不同辈分之间,它触犯了村庄中传统的伦理道德底线,村庄舆论的反应是比较强烈的。但在村民们看来那是别人的私事,即使是很不道德也很难接受的行为,也仅仅是在私下场合议论或指责而已,在公共场合很少有人公开谈论。正如蔡某所说:“在公共场合谈论别人的私事会引起矛盾”。

二、农村婚外性行为现象的社会基础

我国传统文化中明确提出了“三纲五常”与“三从四德”,并一直是维系道德关系与人伦关系的行为规范。新中国成以来,夫妻关系一直受到我国的传统文化与党的政策影响,夫妻之间互敬互爱、忠诚,在夫妻权利与义务关系上一直维系较好,在y村村民们很少听说婚外性行为现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社会转型加快,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不仅出现了依附性支配(陈锋,2011),而且还出现了婆婆向儿媳妇赠权现象(陈讯,2012)。在性革命的冲击下,农村与城市也逐步接轨,并随着农村外出人口增多,留守人群在村庄中精神生活匮乏现象逐步凸显,为农村婚外性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一)人口流动加强

y村不仅人均耕地少,而且土地贫瘠。1990年代以前不仅贫穷落后,而且与外界联系少,但随着外出打工(或经商)人员增多,村庄的封闭性逐步被打破。在打工经济,农业特色种植经济与传统农业经济并存的发展模式下,家庭分工也越来越明显,人口流动性逐步增强,为婚外性行为现象的发生提供了空间。

个案一:裴某1988年进城打工,妻子在家务农带孩子,在不足一年的时间里妻子跟村里三个男人发生了性关系,裴某得知这事后返回家中,找村主任调解此事。村主任把三个男人叫到村委会办公室后问裴某要怎么惩罚他们?裴某想了很久后说:“一是每个人罚10斤猪肉作为物质补偿;二是每个人都从他的胯下爬过去作为惩罚;三是每个人都签订保证书,以后不再犯事;满足这三个条件后就可以了结此事”。村主任考虑许久后说:“第二、三条是可以满足的,但第一条中的10斤猪肉太多了,就每个人罚5斤猪肉吧!”在村主任的劝说下大家同意调解,此事得到解决。

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人口流动造成夫妻两地分居,为夫妻之间正常的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裴某妻子越轨的前提是裴某外出打工后为她提供了私人空间,导致她可以跟三个男人在不足一年的时间里发生婚外性行为。在处理方式上,不仅有村委会介入,有协议条款,更重要的是物质补偿非常低,这说明当时y村农民的家庭经济收入非常低。由于人均耕地少和土地贫瘠,村庄的中壮年男子不得不外出打工来维持家庭生活,于是,村庄中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强,这不仅为留守家中的配偶提供了婚外性行为的机会,同时为外出打工(或经商)的配偶提供了婚外性行为的机会。笔者在调查过程中访问蔡某(38岁)时,他们直言不讳的说:“村里的男人出去打工(或经商)的人赚到钱后,大多数人都去找过小姐或搞婚外性行为”。从y村外出打工或经商人员看,2001年外出打工或做生意的人口数153人,2010年外出打工或做生意的人口为359人,10年间进城打工或做生意的人数增加一倍多,人口的大规模流动为婚外性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

(二)避孕措施普及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在优生优育与生殖健康知识宣传下,y村已婚育年妇女避孕的普及率越来越高。2010年村庄中48岁以下187位已婚妇女中,结扎38人,上环119人,选择药物避孕23人,准备在当年生育小孩的妇女7人。y村已婚妇女的避孕率提高不仅为婚外性行为提供了生理安全保障,而且为婚外性行为提供了便利。同时,随着医疗知识的普及,私人医疗诊所增多,即使是发生婚外性行为怀孕后也很容易堕胎。笔者访谈李某(67岁)时,他不屑一顾地说:“现在年轻人玩玩也玩不出问题来,即使中招(怀孕)了,县城那些私人诊所几百块钱就可以处理好”。追求“性福”生活不仅成为夫妻之间的事情,也成为留守人口中寂寞人群寻求快乐生活的一部分。在这种背景下,一旦当丈夫外出打工或经商越轨后,妻子往往会对丈夫的不忠做出相应的报复,并为自己的婚外性行为找到合理的借口。如:李某外出打工去找小姐的事件被妻子知道后,妻子公开与村里的光棍裴某同居,以达到报复李某找小姐的目的。

(三)女性资源稀缺

随着y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或经商)的人数逐步增多,与外界联系越来越紧密,婚姻圈也逐步改变。这是因为随着年轻人外出打工(或经商)人数增多,自由恋爱逐步成为青年人们婚恋的主要方式,传统的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的婚恋方式逐步被消解。因y村人均耕地少、土地贫瘠、交通落后,男性青年很难将村外或城镇女孩娶回家。相反,y村女孩外出打工后远嫁城镇及其他村庄的机会增多,在婚姻市场的博弈中女性的优势逐步扩大,男性越来越处于不利地位,村庄中出现了女性资源稀缺情况越来越凸显。如:y40岁以上的光棍有14人。因女性资源稀缺现象逐步明显,离婚对于男性来说就更不利了。因此,即使是那些有过婚外性行为背叛丈夫后的女性在面对丈夫指责、辱骂以及打架时,也显得非常从容。

(四)村庄结构性力量弱

y村是移民型原子化村庄,村庄内的结构性力量弱,无法依靠村庄内的结构性力量来对人们越轨行为进行制约,这与宗族型村庄有明显差异。因此,村庄中一旦发生婚外性行为现象后,受害者要么私人处理,要么求助村委会或政府,他无法像宗族型村庄中通过家族的力量来处理婚外性行为。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国家政策宣传下,封建礼治秩序逐步被消解,党的红色文化逐步嵌入到村庄社会中,并要求夫妻之间相互尊重、平等相处、忠于对方。集体化时代夫妻关系被紧密捆绑在一起,不仅要共同参加集体劳动获得家庭收入,而且还要接受党的红色文化改造。如:在集体化时期,生产队内对那些违背夫妻道德行为的人要进行教育和批评,群众也可能会对那些有婚外性行为苗头或大家认为有过于亲密交往的异性(已婚者)会进行指责,即使是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发生婚外性行为的事实,但只要交往过于频繁就可能会遭到生产队里的干部批评教育,或群众的指责与耻笑,这客观上抑制了婚外性行为的发生。但随着集体化解体,来自村庄之外可以抑制婚外性行为的行政性力量退出了村庄,婚外性行为现象变成无结构性制约力量的私人行为。并随着人口流动加快,夫妻之间的城乡分工逐步呈现出来,妻子在家庭中的作用逐步增大,夫妻之间在家庭的权利与地位博弈中正在慢慢发生变化,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步显现出来,同时由于男性大规模外出打工,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就显得更加重要。这就为妇女越轨后从容面对丈夫提供了谈判的资本,也为自己在夫妻关系博弈中赢得主动。因此,即使妇女越轨后,大多数男人也只能够选择沉默或妥协。

个案二:唐某2007年在镇上买了宅基地建房,欠下4万多元的债务,唐某不得不外出打工赚钱来偿还债务。唐某的妻子到镇上新房居住,不久就跟田某(离异者)发生关系并开始同居,唐某知道情况后回来与妻子谈话,要求妻子跟田某断绝来往,妻子不仅不同意,并警告唐某,如果唐某去找田某打架或吵架的话就要跟他离婚。假如唐某真离婚的话不仅镇上的楼房要被分为两半,而且离婚后唐某再娶比较困难(y村的光棍多,男人离婚后再娶比较困难),但妻子(姿色不错)好嫁。唐某找村委会出面调解,村委会说是私事,不介入;找亲人帮助,不仅没有亲人愿意帮助他,反而说他懦弱。因此,唐某只能够忍受妻子出轨,每当逢年过节时唐某回家后妻子陪着唐某,唐某外出打工后,田某又跑到唐某家跟唐某的妻子一起住,村民们戏说两个男人配合得非常默契。

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在婚外性行为的调解或处理过程中,村委会逐步退出,行政性的力量对村民的私人生活干预逐步走向瓦解。笔者在访谈村干部闻某时,她说:“现在(税费改革后)村里一般不管那些私事(婚外性行为),除非是受害者与当事人打架,若要调解的话也只会叫他们去镇政府或司法机关,没有精力去做调解人”。也就是说税费改革后,村级组织对村民的婚外性行为现象的调解与制约逐步退出,村庄中婚外性行为现象完全成为私人行为。

(五)思想观念转变

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人们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精神生活也逐步摆脱集体化时期红色文化的束缚,青年一代不仅喜欢我行我素,而且还喜欢张扬个性。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村庄社会受到空前的冲击,人们的思想观念逐步发生改变,在看待婚外性行为问题上也慢慢地变动宽容起来,甚至出现无所谓的态度。因此,一旦夫妻之间出现性生活质量不高,或因情感疏远现象就会为婚外性行为提供机会。1980年代,若当事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后不仅会被大众唾骂,而且家人也可能会被人耻笑,尤其是孩子会受到无辜的牵扯,被大众漠视或戏耍,当事人犯事会付出沉重代价。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受在性平等与性革命的冲击以及外出打工人员增多的影响,人们在看待婚外行为时其思想观念逐步发生了改变,从以前的谩骂、冷漠逐步转为接受,这不仅为当事双方提供了一个宽容的舆论环境,也为婚外性行为的常态化提供了空间。笔者在访谈受害者李某时,他说:“现在维持一个家庭不容易,夫妻之间犯点错事改正了就行,非要闹离婚的话不仅影响孩子的成长,而且随着年龄增大再组建家庭也很困难”。也就是说婚外性行为虽然会引起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或冲突,但对于家庭来说还是有继续维系下去的可能,当事者一旦考虑到婚姻成本与家庭破裂的后果之后,一般都会采取妥协与让步的方式来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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