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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管理主要事项办税流程
(一)扣缴义务人登记
1.业务描述: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报送资料: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基本流程:
(二)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1.业务描述: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发生涉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相关业务,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者接受劳务,在签订有关合同后,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合同项目备案,包括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变更、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款项支付情况备案四项内容。
2.报送资料:
(1)纳税人申请办理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应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复印件、中文译本及相关资料。
(2)纳税人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应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复印件、合同中文译本、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3)纳税人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变更,应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复印件、合同中文译本等资料。
(4)纳税人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款项支付情况备案,应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付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基本流程:
(三)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跨境重组业务的备案
1.业务描述:企业发生跨境重组业务并选择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资料,按规定转相应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2.报送资料:
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应提供:
(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2 份。
(2)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3)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
(4)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5)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基本流程:同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四)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1.业务描述: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税收协定待遇的
2.报送资料(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报告责任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2份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业)
(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居民身份证明资料。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章程、与控股公司间相关合同、协议或公司决议等用于判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和受益所有人身份资料。
(6)《代理人等确认自己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声明》。
(7)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劵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
(8)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
基本流程:
(五)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
1.业务内容
(1)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2)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国际运输条款”。
2.报送资料(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且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的,报告责任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翻译成中文文本):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应提供: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 份。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有关合同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英文原件需翻译成中文,在附送中文译本时,应在中文译本上注明“本译文与原文表述内容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4)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项目在华经营活动情况书面报告。
(5)提供境内劳务的还应报送外籍人员来华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证明等。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国际运输条款”应提供: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2 份。
(2)企业注册地所在国签发的企业注册证明副本或复印件。
(3)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或者航运主管部门在上 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应标明原件存放处) 。
(4)与取得国际运输收入、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关于运行航线、运输客货邮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沿途停泊口岸情况的书面说明。
基本流程:
(六)《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1.业务描述:中国税收居民为享受中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以及内陆居民纳税人为享受内陆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2.报送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 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基本流程:
(七)《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开具
1.业务描述: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特定外汇资金的,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表格和资料,税务机关予以备案。
2.报送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3份。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只在首次对外支付时提供)。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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