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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实务丨田申:事实证据分歧案件的汇报方法与技巧
 

汇报案件的事实及证据问题这是汇报的中心内容,也是汇报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等。汇报审定的案件事实。汇报案件事实,必须按照“七何要素”进行,即: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动机、目的和危害结果一种都不能少,要叙述清楚、完整。汇报一人多案的案件,在汇报案件事实部分可以使用以下三种方法。一是依主次罪的顺序汇报;二是按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间顺序汇报;三是对作案次数较多而罪名、情节又大致相同的,按综合归纳的方法汇报。不管采用何种方法,都必须把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叙述清楚。所谓清楚,就是简要、明确地叙述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经过、后果等,以便领导根据客观事实对该案定性处理。叙述犯罪事实不仅要求高度准确,忠于事实真相,而且必须全面、正确。

此外,由于证据间矛盾的存在,给案件汇报人在叙述案情时带来一定的困难。这种困难主要体现在,汇报人在陈述案情时如何介绍因证据冲突而产生的分歧情形,即:是侧重于依照有利于指控犯罪的证据间所形成的情形进行汇报,还是侧重于依照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所形成的情形进行汇报,抑或是针对矛盾证据形成的两种情形交汇汇报?我们认为,无论案件中的证据冲突有多么激烈,但在一些基础事实上总会形成一致。因为案件证据的冲突总是围绕着犯罪构成以及法定刑升格情节而展开的。例如,在伤害类案件中,嫌疑人辩解被害人的伤情不是自己造成的,但一般都会承认其与被害人发生了争执。而其承认的部分就属于案件的基础事实。虽然案件基础事实往往不直接决定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但确对构建案件事实具有关键作用。这些基础事实又通常是根据证据印证的以及可以做到内心确信的。由此,汇报人就要基于这些确定的事实搭建汇报案件的框架。这往往是我们汇报案件事实时所要掌握的主线。

根据案件证据差异的情况,案件事实的冲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犯罪嫌疑人单纯否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

第二,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形成新的案件事实;

第三,被害人、关键证人翻证或者出现新的书证、物证导致形成新的案件事实;

第四,因鉴定意见的结论不一形成不同的案件事实;

第五,因书证、物证等证据变化导致案件存疑;

第六,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导致证据变化的情形。

总体而言,汇报此类案件首先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避免先入为主。这是由于在审查起诉工作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很可能围绕同一需要证明的事实,发现卷宗中含有证明方向不一甚至完全相反的证据材料。这就需要汇报人在汇报前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辨别真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汇报人可以擅自隐匿自己认为应当排除的证据。汇报人在汇报时既要向领导汇报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也要汇报有关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说明证据间相互矛盾情况,便于领导正确分析讨论,准确定案。不能随意取舍证据或者隐瞒相反证据做出片面汇报。如果汇报人随意取舍证据,这将影响领导对案件做出正确决策。当然,如何介绍案情、分析证据也要遵循繁简得当原则。这一点我们将在后文中进一步阐释。同时,在不同的案件类型中,承办人所要汇报的方法、角度、重点都是有所差异的。汇报人首先要根据案件证据情况的不同,分析事实冲突种类,进而在汇报中采用相应方式。

李斌、庞静、田申著《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一书立足于司法实践中各诉讼环节的案件汇报需求,以真实的案例来阐述不同类型案件汇报的原则与要求,着重分析了这些案例成功与失败的原因,总结其方法与技巧,尤其是如何制作汇报材料、典型案件汇报策略与重点的细节提示,都是可以“复制”的成功经验。


该书的作者庞静作为第六届北京市“十佳公诉人”,曾亲身经历了公诉竞赛中案件汇报环节的考察,也曾多次就案件汇报、法律文书制作等为公诉实训授课;李斌先后在基层院公诉、分院检委会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多年,不仅是刑法学博士和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后,还曾获得过北京市“十佳调研能手”;田申在基层院、分院公诉部门工作多年,尤其是在分院公诉二审部门工作期间,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汇报经验。《案件汇报方法与技巧》一书是他们三人多年实践及思考心得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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