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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文勇  发布时间:2009-06-10 21:05:13


        论文提要: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对于人民法院肩负着繁重的执行工作任务,改进和完善执行制度已成为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工作,尤其是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问题,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它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利于案件的执行和处理。根据法院现有执行状况,笔者通过调查认为,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行问题,应注意区分表面无财产和实际无财产两个方面。对表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尽可能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用足用够法律,同时要认真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真正做到“动之于情,晓知以理,绳之以法”,通过法院主持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力争做到案结事了;对实际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义务的案件,应研究其他办法来解决,通过建立社会救助基金,或通过国家的救济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问题,归纳当前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表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即当事人在起诉之前或在诉讼中,甚至在法院生效判决书执行阶段,当事人已转移了财产,形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使强制执行无法实现;二是实际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义务的案件,造成法院执行不能。造成法院执行不能问题,将给整个的司法活动带来了消极的因素和不良的影响,是多年来困扰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一项重大难题。

笔者认为,要切实解决多年来困扰人民法院执行不能这一重大难题,必须积极推进执行立法,完善执行法制制度;制定一整套具体、规范、完整的法律、法规,打破陈旧的执行方式,大胆偿试新的执行模式,进行执行制度改革,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积极推行执行听证制,完善告知制度;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推进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通过增债务人违法失信成本,促进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大力推行执行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贯彻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指导思想。通过这些有效措施,使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行问题得到解决,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为构成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一、当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表面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1、规避法律故意转移财产,故意逃避义务。在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开始,至执行立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被执行人已将财产隐匿、转移、变卖,或者被执行人为逃避强制执行而躲藏起来,制造表面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致使案件难以执行。有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对财产进行保全,造成当事人乘机转移执行财产,使案件到执行阶段失去执行条件。例如:申请执行人卢承初等与被执行人吴政松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吴政松因故意伤害致卢承初的儿子死亡(两人均系未成年人),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吴政松及其父母赔偿被害人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8万余元。该案在刑事附带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因未进行财产保全,导使吴政松的父母出卖其所有的一辆中巴客车(原为吴政松驾驶搞客运),到执行阶段,除交到法院1万元外,出卖中巴车所得的钱已转移不知去向。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虽然曾两次搜查吴政松父母的住所,但均一无所得。从表面看:吴政松被判刑后还在服刑,吴的母亲无经济收入,父亲在水泥厂工作(后下岗内退),每月只有三百多元的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而事实上,吴的父母一直在外做生意,2007年间还建了楼房,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被执行人吴政松伤害申请执行人卢承初的独生子致死,致使卢承初精神上受到一定压力,经济上受到损害,造成卢承初患有精神分裂症,执行标的8万余元的赔偿款,执行到申请人手上的仅有一万元。

    2、在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在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没有主动、如实地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状况,说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家庭成员生产、生活的详细情况,以便人民法院准确把握执行力度,而是有意隐藏财产而拒不履行。

     例如:申请执行人杨仁山等与被执行人覃绍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于2007年2月8日经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覃绍迁被赔偿给杨仁山等经济损失11.56万元。由于覃绍迁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仁山等于2007年3月21日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绍迁除已履行1100元赔偿款外,有果场、车辆、石场等财产而拒不履行义务,于2007年11月19日被田阳法院依法拘留15天。2008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杨仁山等以覃绍迁有石场、拖拉机等财产为由,再次向田阳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当执行人员了解到被执行人已领取高速公路征用其果场获得几万元补偿费时,及时赶到覃绍迁的住所进行搜查,结果补偿的青苗款已不知去向。该案从开始申请执行到恢复执行,法院先后多次到被执行人的住处进行调查了解案情,经调查结果:所有的果场、石场、汽车、拖拉机等财产均登记在其父亲及其胞弟的名下,高速公路补偿的青苗费也系其父亲所有;法院两次对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搜查,结果一无所得;该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为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故意转移,曾两次对其依法拘留,但无论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由于财产已被转移,形成表面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造成该案未能执结。

    3、现有的执行方式对义务人软逃避债务行为没有明确的制约机制,人民法院在审判或执行过程中发现以上行为发生,很难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例如:原告覃军武与被告陆珍芳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中,陆珍芳认为覃军武有第三者,有故意转移财产的趋向,便申请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法院在依法进行财产诉讼保全过程中,发现平时由原告保管的保险柜中有几本存折,其中有两本存折户名为原告母亲(后母,家庭妇女,父亲已去世十多年),存款余额为8万元;另一本户名为陆珍芳称的所谓第三者(经审理法院未认定)李某的名字,存款余额为5万元。因该两本存折的户名不是覃军武,法院只能对属于覃军武户名的另两本存折的存款进行保全。从例子所看,覃军武有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多人,覃军武后母系家庭妇女,无经济收入来源,而且不随覃军武共同生活;陆珍芳所谓称的第三者法院以证据不足而未认定,那所谓的“第三者”李某与原告之间既不是同事,又不是亲戚、朋友,为何存折由覃军武保管呢?而且“第三者”李某在法院判决覃军武与陆珍芳离婚后不久便与覃军武结婚,这明显是覃军武规避法律,故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属法律规范不全所致,法院对此执行只能是无奈,吃亏的仍是当事人。

   (二)实际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义务的案件。

    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里除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例如申请执行人庞靖礼与被执行人黄润安购房预付款、借款、货款等24件纠纷案。该案被执行人黄润安原系田阳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老板,于1997年5月至2000年5月间,先后分别向24位申请执行人收取借款及购房预付款等累计110.96万元,因无钱履行生效法律文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而外逃,至今下落不明,当事人得不到执行款也只能无奈。

    2、被执行人被判刑劳改,家庭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例如:申请执行人黄婷(1986年4月21日出生)与被执行人王有祥(1985年6月15日出生)、卢明辉、王妈美玉 (王有祥之父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王有祥因犯强奸罪,2002年11月11日经田阳法院审理,作出(2002)阳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王有祥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2年3月17日起2011年3月16日止);王有祥、卢明辉、王妈美玉赔偿黄婷经济损失10104.72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王有祥不服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3日作出 (2002)百刑终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该案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03年2月8日黄婷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同年2月23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自2003年2月至今,法院先后6次到被执行所在地执行,穷尽所有的财产调查如搜查其住所、查封房屋、查询银行存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但因王有祥还在服刑,其法定代理人卢明辉、王妈美玉年近60岁,除2004年4月20日依法从坤平乡信用社冻结扣划卢明辉所有的2552元甘蔗款外,尚欠款项一直未能执行。而申请执行人黄婷因王有祥的强奸行为受到剌激后,患有急性应激性精神病,造成其家庭经济负担,精神受到压力,几乎每年都到法院要求恢复执行,但都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而使应得到的赔偿款不能完全兑现。     

     3、被执行人系下岗职工,每月靠国家补贴来维持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

     4、有的案件被执行人虽然是成年人,但还未结婚,无经济收入,而且外出打工住址不祥,家中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属于其家庭成员所有,法院又不可能执行。

     5、有的被执行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起邪念,外出参与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被判处徒刑,这类案件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判决的数额执行不了只能是一纸空文,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威信。据田阳法院2006年到2008年间受理的各类执行案件共665件,其中外省法院委托执行的被执行人因犯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罪判刑后又被罚金的有7件,执行标的(罚金)5.9万元,均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22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7件案均无法执行。例如: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陆保壮盗窃(罚金)纠纷 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2月8日委托田阳法院执行,2007年元月30日田阳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虽然执行标的(罚金)只有2000元,但因被执行人未婚,父母均外出打工,家中仅有一个老奶奶在家,其家中除有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只能按有关法律规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6、被执行人系停产、歇业、破产企业无执行能力。没有执行能力是指除维护执行人正常的生活或生产财产外,没有多余的财产可供执行。主要表现有:(1)在被执行人系效益不佳、连年亏损的企业,生产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企业缺乏流动资金或有多家法院正在执行,若强制执行则极易引发事端,影响稳定。(2)在被执行人为行政机关、事业法人的案件中,无预算外资金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又不能执行其预算内资金,因没有多余的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能力。

    二、形成上述状况的主要成因

    表面上无财产和实际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有执行体制的原因,也有法律不规范、不配套的方面,还有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执行人员的素质等;再就是个别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此外,被执行人确实困难无法履行义务等原因。

    1、执行制度不完备,立法不完善。民事强制执行至今尚没有进行单独立法,现行民事诉讼中对执行程序也只是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只有执行措施,对于隐匿、转移被执行财产、个人拒绝协助执行、公开对抗法院裁判、攻击执行人员等违法行为,缺少必要的强制制裁措施规定。

    2、审判与执行分立,法院内部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没有完善。有的机械对待审执分立,以致出现了审执脱节的现象,例如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未采取,造成财产被转移等等。

    3、体制不健全、执行人员力量薄弱。多数基层人民法院由于人员编制较少,专职执行工作的人员配备不足、致使执行工作处于应付状态。由于体制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有的被执行人正是利用的这种状态钻空子,企图侥幸逃避执行而拒不履行。

    三、主要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缓解和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问题,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方式方法,逐步探索利用信息网络解决财产的查找、控制和处分问题的新路子,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内容,结合不同对象的不同需求,使之可以通过不同形式查询到不同内容,以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全力推进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构建,进一步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研究信息共享的范围和方式、工作措施衔接等问题,建立一套信息充分共享、措施有力配合、权力紧密协同的日常运行机制,形成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裁判义务的立体网络。笔者认为,主要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进一步推行司法独立,完善立法制度。一个法治国家必然是一个司法独立的国家,司法不受任何个人、集体、特别是行政部门的干预。没有法院的司法独立,就没有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独立和公正,要制定一套完整的、具体的执行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并落实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指挥的执行工作和机制,形成执行工作上下联动的执行网络和警力配合协调体制大格局;进一步完善建立指导、交叉和提级执行的机制,逐步使执行工作走上规范化、正规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第二、改进并尽量缩短执行通知指定的履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220条规定,执行通知书应指定执行期间,但执行期间的长短没有作更详细的规定。应当将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尽量缩短,并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收的同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这样既可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又可以提高案件的执结率,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第三、积极推行执行听证制和申请执行备案制,并完善告知和举报制度。

   (1)法院在执行案件中为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应积极而有力地推行听证制,使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话当面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公开进行质证,既可防止“暗箱操作”,又可避免法院错误扣押等被动局面的出现,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减轻执行人员的工作负担。

  (2)进一步完善申请执行备案制。即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明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该类案件,法院可暂不立案,而通过备案登记,认可申请执行人已行使申请执行权,并保护该权益。备案登记后,申请期限中断,申请执行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在备案登记期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可办理恢复执行立案手续,或者法院依职权对该案发现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通过听证和申请执行登记,降低执行成本,减少重复劳动,使申请执行人有充分时间,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下落线索,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树立法院在人们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对在依法执行搜查过程中,搜出案外人户名的存折存款,应大胆先给予扣押,若案外人对该存折提出异议的,即可召集几方当事人到庭听证,以便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法律而故意转移财产。

    第四、实行综合治理、统一管理。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

     第五、推进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由法院、公安、银行、房地产、工商、街道、社区等社会方面联合进来编织的执行“大网”,积极探索、推进协助执行网络建设工作,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协助执行网络,形成协助力度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局面,通过增债务人违法失信成本,促进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第六、开通全国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通过查询平台最直接、最见效的功能在于使全社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全面了解到被执行人在全国法院的欠债及履行情况,借助这些信息,给被执行人带来巨大的社会压力,给被执行人生产、生活活动带来重大影响,进而有效地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第七、制定一整套具体、规范、完整的法律法规,打破陈旧的执行方式,大胆偿试新的执行模式。笔者认为:在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采取以劳取酬偿还债务或赔偿款等方式。比如:被执行人虽然身强力壮,但家庭经济困难,家中除有必要的生活用品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被执行人提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可到申请人的居所地,帮申请人务工,以劳取酬,代替偿还债务或赔偿款,按照双方的约定,直至还清债务或赔偿款为止。

      第八、对涉及困难企业的案件,要创新执行的方式。对涉及困难企业的案件,可采用债权转股权、产权抵债、经营权抵债、租赁所得抵债等措施。

       第九、对故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假象,使法院执行不能的案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法律酌情处理。同时要认真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把宣传法律惯穿于执行案件的始终,真正做到“动之于情,晓知以理,绳之以法”,通过法院主持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第十、对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长期丧失执行条件的案件,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均系家庭确实困难,或是下岗职工等等,对此问题那就要研究其他办法来解决,通过建立社会救助基金,或通过国家的救济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

      第十一、加强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素质建设和能力建设,实行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十二、要增强和谐执行意识,强化协调能力,提高执行艺术和水平,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努力实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行问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贯彻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指导思想。通过这些有效措施,无论是表面无财产和实际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都应尽可能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用足用够法律,只要健全完善的制度和改进传统的执行模式,争取地方政府和社会的理解、支持,创造良好的执行气氛和舆论环境,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加大执行力度,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变被动执行为主动执行。对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长期丧失执行条件的案件,那就要研究其他办法来解决的问题,通过建立社会救助基金,或通过国家的救济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希望通过由法院、公安、银行、房地产、工商、街道、社区等社会方面联合进来编织的执行“大网”将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达到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果。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七项。

4、2008年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招待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黄松有、江苏省高院院长公丕祥就司法公正、执行难、司法改革等问题答了中外记者提问。

5、人民法院报2008年3月13日第四版刊登的“网络”显神威,破解执行难——上海法院协助执行网络建设纪实

6、参考李清伟的《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7、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就“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开通新闻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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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田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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