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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孝观念与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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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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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洪禹

为什么中国会形成独特的忠孝文化?它们在前现代时代发挥着什么作用?它们在皇权时代与现代社会之中,如何演变?我们现代社会之中,应该如何对待这种传统观念?

忠孝观念,总体来说来自于先秦时代的儒家观念,即对国家与君主的“忠”,以及对父母的“孝”。

周朝的《尚书》、《礼记》等关于施政的著作,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起源,对后世的孔孟学说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从《尚书》上就开始说:“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类此的话,不止一见。直到春秋时代,虢国的史嚚说:“国将兴,听于民。国将亡,听于神。神聪明正直而壹者也,依人而行。”邾文公说:“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晋师旷说:“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天之爱民甚矣。岂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以从其淫而弃天地之性?”类似的还有很多。可见这决不是现代的讲究“权力-义务-权利”的关系,但也不是代表君权的理论,同时也不是在主张民权。相反,反而强调的是“君职论”,即君主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在这种一种理论体系中,君臣父子之间,存在着对等关系注意,是对等,不是平等),也就是春秋时候是孔子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君是君的样子,臣才像是臣的样子;父是父的样子,子才能相子的样子);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

之所以说是对等关系,是因为在这样一种理论体系下,君臣和父子各自有着不同的道德责任,且又相互契合,相互对应。也就是“父慈子孝,君仁臣忠”。如果对方不履行这种道德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自己相应的道德责任,也就是像孟子说的:“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而且臣有臣责,“君有大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易位。”这也是臣责,臣不能将有大过之君易位,那是臣不尽其责。这些全是政治上的责任论,亦可说是职分论,是在身份上认定其义务与责任。天子和君不尽职,不胜任,臣可以把他易位,甚至全国民众也可以把他诛了。

我们要注意到的是,在儒家的理论体系中,国与家不分,君与父不分,臣与子不分,所以忠孝才一起出现,并且被历代皇帝所重视。也就是说,君主是国的家长,而父同时也是家的君主;国是放大的家,家是缩小的政治社会。

但是这种对等关系,随着秦汉皇权体制的建立,慢慢变得越来越不对等。具体来说,就是皇权的扩张,使得君父的责任几乎消失,越来越单方面的强调臣子的忠孝责任,以至于西汉董仲舒单方面强调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随着时间和朝代的发展,这套文化只有臣子“忠孝”,而没有君父的“仁慈”。雍正有一次收到臣下的奏折,话说的非常漂亮:“君恩深重,涓埃难报。”明摆着拍皇帝马屁的话,但是雍正听了并不高兴,为什么?因为在只有单方面忠孝的责任的时候,君恩深重不深重,根本不用臣下来管,难道君恩不深重,你就不报恩了吗?

古代皇帝甚至把这套意识形态强行推广至全国,便成了中国人都认同的“忠孝”文化,甚至还有“百善孝为先”的说法。

但是从现代社会的权利-义务的角度来说,这种单方面把公民和子女的“忠孝”,上升为绝对的道德义务,是不妥的。公民是纳税人,国家有义务对公民的生命财产权利进行保护,当然公民也有义务遵守法律;父母也对子女有抚养的法律义务,甚至存在不能侵犯子女作为公民权利的法律义务,当然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百善孝为先”这种道德说法也是有问题的。作为经验主义者的休谟认为:“理性情感在几乎是所有道德规定和道德推论中都是共同发生作用的……(那使道德性成为一条能动的原则):我是说,很可能,这种最终的裁决依赖于大自然所普遍赋予整个人类的某种内在的感官或感受。”也就是说,对于休谟而言,道德信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感知,“道德是推动人们采取某些行为的基本原因,而且从本质上说,它无非是某种激情、即人们心中对某种对象的向往或厌恶之情的反映。道德与一般激情的不同之处,只在于它并不适合所有对象,而且只针对具体环境起作用……人是存在于环境中的具有有限感知能力的动物,在这个环境中,善仅仅与人们各自的需要相联系,这样,不同的人因为不同需要就会有不同的善的观念。”

也就是说,道德的“善”是引起我们快乐的东西,道德的“恶”是引起我们痛苦的东西,善恶对于每个人来说是相对的。道德依赖于感觉,而非理性,所以并不存在所谓的“至善”。休谟并不承认存在普遍适用的道德标准,而且任何追求道德的一致性,都会导致专断主义

所以,对于现代的中国人而言,单方面强调传统的忠孝理论早已不符合时代需要,而更应该强调权利与义务,才能更好的建立政治秩序和家庭关系。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对于父母和孩子关系这件事,似乎一直都抱有的是这种看法:父母生养子女有恩,所以子女孝顺和听从父母天经地义,并且因为有这份道德上的恩,父母可以对子女颐指气使,任意打骂孩子,甚至干涉子女的婚恋、交友和工作问题。

在中国,父母和孩子的关系,涉及到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第一, 父母和孩子之间的第一关系,究竟是基于血缘和感情的身份关系,还是基于契约的法律关系?

第二, 父母生养孩子,真的有恩吗?这个涉及到生养孩子的主体意愿问题,以及背后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 借用马克思的反问:谁来教育教育者?这个涉及到父权的本质和范围问题。

这三个问题,笔者就曾经问过自己的父亲,可以说是句句诛心,因为我的父亲,曾经就是这种父母(具体故事请知乎上搜:“父母zhuanzhi强权是一种什么体验”中的头条回答)。

第一个问题很简单,我已经在一些场合说过了,包括在《驳父母恩赐论》这篇文章里。父母和孩子的第一关系,一定是公民和公民的关系,因为彼此侵犯对方的权利,严格意义上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第三个问题也比较容易,在《政府论下》,洛克专门用一章《论父权》来细细地讨论父母权力的特点及其与政治权力的区别。洛克给父权的职能做了以下定义:“他们的父母在他们出世时和出世后的一段时间,对他们有一种统治和管辖权,但这只是暂时的,他们所受的这种支配的限制,犹如他们孱弱的婴儿期间用来包裹和保护他们的襁褓衣被一样。随着他们的成长,年龄和理性将解脱这些限制,直到完全解脱而能使一个人自由地处理一切为止。

另外,就算教育者也不是全知全能的,作为经验主义者,洛克和休谟反复强调:我们的知识都来自于通过反省和知觉等感官获得的经验,这种认识无法避免纷乱、幻象与虚妄,甚至于人类更是一种短视的、会犯错的存在。所以我们最多只能拥有有限的经验知识,无法洞察关于世界整全的真理。那么,即使教育者,也需要认错改错,不断学习和纠正。

那么本文要着重讨论第二个问题了:父母对孩子到底有没有恩赐呢

对于这个问题,胡适在《我的儿子》一文中,说的清楚:

我想这个孩子自己并不曾自由主张要生在我家,我们做父母的不曾得他的同意,就糊里糊涂地给了他一条生命。他既无意求生,我们生了他,我们对他只有抱歉,更不能“施恩”了。 至于我的儿子将来怎样待我,那是他自己的事。我决不期望他报答我的恩,因为我已宣言无恩于他。

我们糊里糊涂的替社会上添了一个人,这个人将来一生的苦乐祸福,这个人将来在社会上的功罪,我们应该负一部分的责任。说得偏激一点,我们生一个儿子,就好比替他种下了祸根,又替社会种下了祸根。他也许养成坏习惯,做一个短命浪子;他也许更堕落下去,做一个军阀派的走狗。所以我们“教他养他”,只是我们自己减轻罪过的法子,只是我们种下祸根之后自己补过弥缝的法子。这可以说是恩典吗?

借用罗尔斯“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概念,孩子是没有机会选择:出生在什么样的家庭,什么样的父母,什么样的教育方式,家庭背景,甚至无法选择出生在哪个国家,在什么制度下成长和生活。他不知道这些是好是坏,无法判断,更无法选择。既然是这样,父母有什么资格,要求孩子报恩呢?又有什么资格,说自己有恩于孩子呢?

我们根据一些常识,再来做一个简单的逻辑推理:

1. 父母生孩子是自己的意愿,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常识

2. 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欲望,孩子也不例外

3. 孩子小时候并没有自己养活自己的能力。

那么1+2+3就能得出结论:父母生孩子是自己的意愿,必须要对孩子进行养育和教育,这是基本的义务,直到孩子可以自己处理生活为止

就像我在《驳父母恩赐论》,和《忠孝观念与现代社会》中写的:父母养育孩子是基本义务,孩子天生有获得这些东西的权利;父母并不因生养了孩子而有恩,反而是履行道德和法律义务;父母和孩子之间有情,但不能错把生养的感情,当成道德恩赐的道理,中国家庭文化的问题在于,错把家庭之情,当做家庭之理。

至此,论证应该就此完成,中国古代那种“父母恩赐论”,“百善孝为先”的忠孝理论,并不符合严密的政法理论,甚至不符合常识。对于一个正常的现代社会,还是应该以权利——义务作为人际关系,乃至制度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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