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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毁掉了诚信社会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体系在一些方面其实是纵容欺诈,纵容违法,纵容不守道德!中国社会诚信整体下滑,现行的民事诉讼体系中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应承担很大的责任!
造成这一局面的核心原因是,我国民事纠纷中一直坚持现行的补偿制,而缺乏惩罚性赔偿,导致从法律层面变相的纵容了撒谎、欺骗、违法以及不诚信的与构建诚信社会严重相违背的行为风气!
简要分析举例如下:
第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缺乏惩罚制度的合并适用,导致纵容了撒谎和欺骗
谁主张,谁举证。这个法律原则其本身是没有错的。但问题出在,对于否认事实的一方,没有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就导致,给于了不诚信和撒谎的人投机的机会!
因为反正撒谎又没有代价,万一对方没有证据或者法官不采纳对方的证据,就有赖掉的机会。同时,就是最终没有赖掉,也不会损失什么,总比自己一开始就承认多了反盘的机会,何乐而不为!
举例:甲以现金的形式出借给乙一万元,乙给甲出具了书面借条!之后,甲找乙说,借条丢了,让乙再重新补写一张,而乙拒绝重写并表示不再偿还借款!此时,甲用保存的欠条复印件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庭审中乙否认欠款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甲就必须拿出欠条原件,否则将会败诉!在庭审后,判决前,甲万幸的找到了借条原件,再次开庭,乙看到了欠条原件,承认了欠款的事实,法院在此情况下,也只会判决乙支付借款本息!而不会对乙否认借款事实的行为给予额外的惩罚性赔偿(比如,追加惩罚性赔偿一万元),让撒谎付出代价!但,假设甲没能找到欠条原件,那么法院会认为证据不足,判甲败诉,乙就很大可能赖掉了这笔欠款!
第二、主动承认事实并积极和解或者自动履行义务与拖延由法院判决,最终责任后果基本一样(诉讼费相比可能的受益,可以忽略不计了),这就纵容了恶意违法。
“不服你去起诉我”这句话相信很多人都听到过。往往很多违法的人,明明知道自己违法,应当赔偿但就是拒绝协商调解或者主动履行义务,其底气何在?背后真正的原因就是因为法律对恶意违法或者不守诚信的人,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导致主动履行和法院判决履行其最后的赔偿金额都差不多,但还有打赢的机会或者将大事拖小,小事拖了,消磨守法人的耐心,用诉讼的费时,费力来胁迫守法人主动减少或放弃赔偿主张!
举例:甲事实清楚的损坏了乙价值一万元的物品,但甲就是拒绝赔偿,而乙月薪就有三万元,乙要起诉甲需要花大量的时间精力收集起诉证据,然后请律师,花律师费,交诉讼费,如果没有请律师,还要自己立案,起诉,开庭等等,如果甲上诉了,又要重复进行二审,最后还要申请强制执行等等,所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就不止损失一万元了,同时还存在败诉的风险,在此情况下,乙就有可能放弃诉讼或者无奈与甲协商减少赔偿金额,因为最终打赢了,法院也就判决赔偿一万元,可能表面上是赢了诉讼,但实际上是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反观甲,坐在家里基本什么都不用做,把乙折腾够了,最终最多也就是赔原本就应该赔的一万块和很少的诉讼费!如果有惩罚性赔偿,比如,对于不主动履行的,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一万元,甲就需要慎重的衡量这种拖延和博取机会的违法成本,而促成甲诚信的履行法律义务!
当然,也存在恶意诉讼或者狮子大张口索要不合理天价赔偿的等等,所以在设立惩罚制度时也需要考虑对这类滥用诉权行为的惩罚!比如:自己摔倒的老人诬告搀扶者的等等!
以上仅是简单的说明观点,现行民事诉讼中类似的问题还有不少,这些都严重的纵容了违法行为,助长了不诚信的社会风气,希望尽快改变补偿性的法律思想,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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