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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签”不是说走就走

(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王田甜 张文浩)文某在网上预订了武汉至曼谷的直飞航班机票,但因其所持护照无泰国签证,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天河机场人员拒绝。男子起诉天河天场,市中级法院昨日将其驳回。

    文某与5名朋友在网上预订了某航空公司武汉至曼谷的直飞航班机票,前往泰国旅游。2012年12月26日,一行人在天河机场检票换登机牌时,机场工作人员发现他们所持护照无泰国签证,将此事交由某航空公司武汉站处理,站长向其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内容是:文某等6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但无任何签证前往泰国,由于中国边检不允许无泰国签证的中国公民个人出境去泰国“落地签”,故他们没能搭乘该次航班。

    之后,文某等6人于当日搭乘武汉至广州的航班,又从广州乘车至珠海,辗转到澳门搭乘飞机前往泰国。因此文某多支付了机票费用520元、其他交通费用900元、住宿费477元。

    2013年5月28日,文某将天河机场起诉至黄陂区人民法院。文某称,由于天河机场的原因导致他不能按计划旅行,不仅造成经济损失,精神也受到伤害。要求判机场向他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6661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没有参与文某出入境手续的办理,旅客出入境手续办理工作不是机场经营范围,文某起诉主体错误。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权限在边防检查站,与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天河机场公司,其经营范围是机场营运、航空客货运输代理服务、航空售票代理、航空器维修仓储服务等;包括某航空公司在内的其他航空公司在某机场航站楼内设有检票柜台。该航站楼还设有中国边防检查机关。

    文某虽然购买了去曼谷的航班飞机票,但是仅凭飞机票不能搭乘该航班出境去泰国曼谷,文某出境的权利依法应当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相关规定的约束。文某出境受阻并不是机场工作人员所致,故文某基于不能登机而改变行程产生的相关损失与机场无关,文某主体错误的起诉,依法应当驳回。

    2013年9月,一审宣判驳回起诉后,文某不服,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文某作为非公务人员,在未取得入境国的签证或入境许可证件的情形下出境,该地面服务公司或某航空公司武汉代表处的工作人员不予办理登机牌手续,是合法的行为。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落地签”不是说走就走

    护照是公民在国外的“身份证”,签证就是人家允许你进入他们国家的凭证,没签证是不允许入境他国的。

    本案中,文某只有护照及机票,因为没有办理签证,被航空公司拒绝登上开往泰国的航班,从而造成其额外的费用支出。其状告机场的行为,没有获得法院支持,一方面并不是机场工作人员阻止文某登机,被告主体不适;另一方面据现有的中国公民出入境政策,公民自由行赴泰国并不能“落地签”。即使出境目的地能够办理“落地签”,也不是说走就走。

    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公民出国旅游前应了解我国关于出入境的法律法规,提前准备好办理出入境手续需要的材料、证件。

    名词

    解释

    落地签证,简称“落地签”,是指申请人持护照和该国有关机关发给的入境许可证明等,抵达该国口岸后,再签发签证

    实现流程

    中国与相关国家进行双边或多边互免、免签谈判

    外交部与相关国家达成谅解备忘录等协议

    外交部将协议的相关情况通报给公安部

    公安部根据此协议制定或与他国合作制定出境查验标准

    公安部通报给下属各边检总站、边检站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边检部门没有收到公安部的通报,那么即使对方已经单方面执行免签或落地签政策,中国边检同样不能放行

    记者 李亦中 制图 职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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