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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财税问题——樊剑英答疑专贴 4
合作建房财税问题
你好!我集团海南一子公司与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双方约定:我方出资对方出地并以对方为主体合作开发房地产,收入、税金和销售费用和七三分担,建造支出和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我方承担。我方派驻管理团队负责开发项目的建设、销售、会计核算等日常性工作,并视为对方的一个分公司(已经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请问樊老师如何操作才可合规合法呢?
答:以对方为主体合作开发,财务核算也只能以对方主体进行操作,我建议成本费用应统一计入对方公司核算,比如你们所成立的分公司来操作,你公司分成最后只能从税后提取,这样我认为可以回避很多税务问题。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n,地址:http://www.fdckj.cn/thread-4172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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