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支付的水电费以什么发票作为扣除依据
问:我公司租赁某单位的房屋,水、电费是由该单位代收代缴,他们给我们出具的是该单位内部自制的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那么,对此票据我公司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十堰上达公司 刘会计
答:《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参照该规定,虽然你公司未取得水、电发票,但如果你公司能提供有关的凭证,仍可以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纪宏奎)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