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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建筑劳务公司是否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俱乐部
建筑劳务公司是否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发表日期:2010-12-03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我们认为:建筑劳务公司实质上就是劳务公司,无非是根据其资质,只能接受建筑企业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所取得的劳务费收入主要是用于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请问,建筑劳务公司是否可以按该规定实行差额缴纳营业税?
                                                    十堰泰鹏建筑劳务公司  张道和
答:建筑劳务公司在过去与建筑企业是同属一个经济体,只不过国家为了规范建筑业市场,将建筑企业管理层与作业层强行分离,但建筑劳务公司的性质仍然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并且必须具备相应作业分包资质,对不具备建筑劳务承包资质的公司,不能独立承担建筑劳务分包作业。所以,符合建筑企业市场需要的建筑劳务公司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中介服务公司,建筑劳务公司需要有专业的施工队伍和施工设备,需要按照建筑作业资质承揽建筑专业劳务分包工程;建筑公司与建筑劳务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工程分包施工合同也不是一般意义的服务代理业合同,而是属于工程分包性质的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建筑劳务公司在营业税的适用税目上与一般劳务公司也是不一样的,一般劳务公司从事的中介服务收入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 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分包的纯劳务价款部分允许从总承包额中扣除计算缴纳营业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只能看作是一般劳务公司的一个特例,建筑劳务公司应当以收取的全部价款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徐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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