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本报报道,北京市一中院昨天公开审理一起贩毒案,辩护人认为侦查人员有逼迫、威胁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并申请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经过合议,法院认为被告人的一份有罪供述系非法证据,不许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宣读。
据悉,此起案件是自2010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台之后,北京市法院首次在有媒体旁听的案件中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并当庭把被告人的一份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口供,嫌疑人出于恐惧等,难免添油加醋夸大事实,很难做到如实供述。个别被错抓的人,面对拳脚、体罚、威逼利诱,有的会被迫“交代罪行”,造成冤假错案,佘祥林、赵作海就是众多冤案中的代表人物。排除非法证据是避免冤假错案最好的措施。
之所以产生非法证据,还是个别办案人员头脑里的“有罪推定”挥之不去,指导他们的行为。
现在,讯问嫌疑人前,不少办案人员还是把“某某案就和他要了!”挂在嘴边,宣示“拿下”对方的决心。当依法拿不下时,有时就不择手段了。
此次一中院公开排除非法证据,开了个好头,无异于给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敲了个警钟,提醒它们量化办案的程序,严把证据的质量,及时把问题证据剔除掉。王建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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