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郑书宏律师团 周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王某被张某撞伤,住院125天,并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王某痊愈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其中关于护理费,原告于庭审中提供了某李女生出具的护理费收条,上显示护理费为100元/天,一审法院对此予以了支持。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认为护理费按此收条确定金额违反证据规则,且适用法律错误,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意见:
2011年7月,王某被张某撞伤,住院125天,并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王某痊愈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其中关于护理费,原告于庭审中提供了某李女生出具的护理费收条,上显示护理费为100元/天,一审法院对此予以了支持。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认为护理费按此收条确定金额违反证据规则,且适用法律错误,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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