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房转让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问题的函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房转让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问题的函  

厦地税函〔2009〕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16
 
字体: 【】 【】 【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经研究,现对个人转让拆迁安置房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依据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拆迁安置房,如符合以差额征收营业税规定,即可以以安置房转让收入扣除取得安置房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取得安置房的价款按以下标准确定:
  1、拆迁安置协议载明安置房评估价格的,以该评估价为安置房的原价;
  2、拆迁安置协议没有载明安置房估价的,产权调换面积部分以该安置房的重置价计算确定;超过产权调换面积部分按实际价格确定。
  二、转让人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提供安置协议书、费用计算表等相关材料。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回迁户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拆一还一”营业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金融保险证券业税收法规*案例*解析(王骏授课目录)
【原创】房企“营改增”:房地产开发项目六种情形应视同销售
林权地转让税收规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