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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缴纳个税?
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缴纳个税?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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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1、境外母公司(拟上市)将其股票及股票期权授予给境内子公司高管,境内子公司高管如何在境内申报缴纳个税?是适用国税函(2007)1030号文,还是适用国税函(2009)461号文? 2、国税函(2007)1030号文“二、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假设上述境内子公司员工在被授予股票及股票期权前已按〔2005〕9号文的规定对当年取得的年终奖申报了个税,当年取得上述母公司非上市股票及股票期权所得时是否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再采用一次?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境外上市母公司向其境内子公司高管授予股权激励,可按照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函[2007]1030号文件是对某公司涉税问题的处理案例,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印发后,国税函[2007]1030号文件原则上不再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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