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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建筑项目的设计费如何缴营业税 - 浙江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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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和我的客户都是英国企业。我的客户是为建筑设计机构。目前,正准备接受大连本地一家企业支付的概念设计费用。设计工作全部在英国境内完成。 请问我们是否可以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14号)及国税发[1995]197号文件规定执行:“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华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这可否理解为我们的这笔设计费用在中国境内是免税的,我们只要按照英国法律在英国境内缴纳相关税款即可?
【解答】
根据财税[2009]112号文件“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的规定:
1、如果你的客户与境内公司的合同是在2008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且合同到期日为2009年期间,则对合同中涉及的应税行为的境内境外劳务划分及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也就是可以按照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的规定判定是否征收营业税,即如果你的客户符合 “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华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这种情况,根据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的客户取得的全部设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如果你的客户与境内公司的合同是在2008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且合同到期日为2010年以后,则对合同中涉及的应税行为的境内境外劳务划分及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从2010年起,对你的客户为境内企业提供设计劳务取得的收入都应按新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
3、如果你的客户与境内公司属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包括1月1日)签订的合同,根据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你的客户从境内取得的设计收入属于劳务发生在境内,应当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7号文件)不适用你的客户上述业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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