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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读明朝“空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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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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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读明朝“空印案”
蒋戬

    近日,拜读孟森先生所著《明史讲义》,对洪武年间发生的“空印案”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尤其是张士利上书太祖朱元璋的那番陈词,对其顿生敬佩之情的同时,亦油然而生一种悲怆之感。 

    “空印案”,生动折射出朱元璋以重典惩贪杜弊、整饬吏治的思想。其偶然得知官府在核对钱粮数额中,长期使用空印文件已成惯例,便怀疑官员存在营私舞弊之举,更认为这是对皇权权威的轻视。因而一时盛怒,遂兴大狱,致牵连者甚多。张士利之兄,时任湖广按察使佥事的张士元,也因该案被问罪下狱。张士利深感不平,为兄上书伸冤。其中,有这么一段话:“国家立法,必先明示天下,而后罪犯法者,以其故犯也。自立国至今,未尝有空印之律,有司相承,不知其罪,今一旦诛之,何以使受诛者无辞?” 

    概括来讲,张士利所持态度为:倘若国家对禁用空印文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已昭告天下,触犯者就应当受罚。反之,就不应对其惩处,否则,难以服众。 

    首先,从法理学角度看,法律要起到令行禁止的作用,必须先要加以公布,而公布是法开始生效,具有约束力的前提。故张士利“国家立法,必先明示天下”的观点实际上是反对朱元璋在“空印案”中以随心所欲的“心治”或“身治”为表征的人治。 

    其次,将此话置于当今法学语境与中国法治环境下考察,则不难发现其意蕴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颇有契合。详言之: 

    其一,体现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为罚。成文律法是“何为罪”及“何为罚”的绝对前提与基础,无此则必将导致罪刑擅断、法外用刑。 

    其二,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相符,即:正所谓与刑事诉讼法“作奸犯科者,绳之以法”,须应有犯罪之实、违法之实、证据之实,方得定罪量刑。 

    张士利生活在封建社会,时值中央集权制的鼎盛时代,皇帝作为最高立法者和执法者,凭其主观臆断,行使自由裁量权,这并不奇怪。但难能可贵的是,“空印案”发生后,在朱元璋震怒、群臣噤若寒蝉这种令人窒息的政治氛围下,张士利敢于直言不讳,阐明兴“空印案”之大狱并无法律依据,若仅凭怀疑、猜测,就疑罪从有、滥用刑罚,使上千无辜者为惩治莫须有之罪名付出或死、或杖、或戍的代价,成为善法沦为恶法的牺牲品。那么,法律的稳定度、严肃性与公信力势必大打折扣。 

    然而,不幸的是,张士利至情至理的申辩不仅未打动朱元璋,反而更加激怒了他。最终,“空印案”以张士利、张士元两兄弟被判有罪并发配到江浦罚作劳役,朱元璋“竟杀空印者”而收场。 

    至此,钦佩与悲怆交融之余,不禁感叹张士利之生不逢时!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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