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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租客请注意!租赁期间发生火灾或将由租客赔偿】东莞市房管局根据东莞市实际情况草拟了《东莞市(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征求意见稿)》、《东莞市(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非住宅和住宅的租赁时间均不得超过20年、保证金均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进行了约定,同时对房屋其他相关费用明细、租赁期间谁是消防直接责任人等涉及财产和责任进行明确划分。

根据《征求意见稿》,非住宅和住宅的房屋租赁合同里除了明确租金金额,还须将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租赁税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常见费用明确分别由谁承担。

两份《征求意见稿》均规定,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均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包括:部分转租、变相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另外,租赁期间,出租方如需将该房屋转让,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承租方并保证本合同租赁期内的继续履行,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均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无论是非住宅还是住宅,承租方是该房屋租赁期内的消防直接责任人,应做好该住宅范围内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如发生火灾等灾害性事故造成损失需要赔偿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非住宅和住宅的租赁合同解除或期满后,承租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出租方交还房屋,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并搬走自带的物品,否则需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向出租方支付房屋占用费,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限,视为放弃物品所有权,出租方有权强行回收房屋及没收处置承租方逾期未搬走的物品,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返还物品或进行赔偿,同时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的租赁保证金。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住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出租方或承租方须到房屋所在地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非住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出租方和承租方均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合同变更、终止或续订,双方须携带本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房管部门再办理相关手续。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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