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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的土地进行建设开发合法么?

在京坤律师接触的很多征地案件中,多少会存在“以租代征”的违法形式。其实,国家大力倡导“农村土地有偿回收”,将农民的耕地承包权收回,国家花钱把农民的地买回来;但是很多农民都因为土地租出去而没有办法享受到相关的政策红利。今天我们就从“以租代征”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以及救济措施三个方面简单做些分析。

·“以租代征”是明显违法的行为,到底是什么让征收部门枉顾法律,宁愿冒险也要违法征收呢?因为土地被征收后大多是用于建设,而建设用地每年的指标有限,想用地?先排队!但是等待的过程可能漫长到影响整个建设项目的启动,那么就有了“先上车后补票”的事情发生。而且,一个大的项目可能涉及的土地众多,不可能一个批次全部完成,那么分批又需要等。这时候用租地的形式征地显得就“高效”了很多。

·其实在专业拆迁律师眼中,“以租代征”是十分容易辨别的。但是很多身在其中的农民兄弟却无法分辨,只知道土地被租出去很多年,却没想过权益一直被侵害着。所以我们来说说农村土地“以租代征”的几种常见形式: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那遇到上面这些情况该怎么办呢?京坤律师很明确的告诉大家,以租代征这样的“租地合同”是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失地农民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回自己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规定,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非法行为,从而租赁农民集体土地的合同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当然无效的行为或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

最后,还是要提醒大家:如果有人长期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该土地的村民一定要保持清醒,该拒绝的时候要理智拒绝;如果强行占地,大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如果遇到自己不确定的情况,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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