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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不作为,我就只能看着我的土地被非法征收了么?

很多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在找到我们后,都提出了同样一个问题:想要维权,一定要以村委会的名义或者半数的村民通过才能提起诉讼么?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很多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在想要维权时,都会被第三条规定给“挡住”——只要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不主动提起诉讼的话,村民就无法自主维权。这也成了村民想要维护自己权益的一大阻碍。但其实《规定》中还有第四条如下:“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乍一看第四条与第三条好像互相矛盾,那又怎么解释第四条的内容呢?

因为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针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侵权行为,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会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进行维权。但如果村委会等不作为时,第四条规定也可以赋予被征收人以个人的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

那第四条规定要在什么条件下才能适用?

  • 情况一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如果涉案的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又与村民个人无关(即未向村民发包或出租)时,村民因为与涉案的土地没有任何直接的相关权益,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这时的征收行为的相对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所以若想维权,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或过半数的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

  • 情况二

如果涉案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且此涉案土地已被发包或租赁给村民个人,那么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就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同时,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过半数的村民也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诉讼。

所以如果涉案土地的当事人自己享有合法权益,那么他完全可以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必集齐半数以上村民再起诉。

虽然《法规》是这么规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有些地方法院会以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或半数以上村民为理由,认定当事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从而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涉案土地是集体土地,村集体所有,但是被征收人作为承包人,对该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且对该土地上的青苗享有所有权,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以被征收人在涉及到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收问题时,是可以自主维权的。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

在集体土地维权方面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与城市土地不同,且在实践中的适用对象与条件都有所规定,且一般集体土地的征收会牵扯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个体的权益问题,更需仔细分析。

但每个公民都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如果在感觉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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