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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投标文件没有上传到招标文件要求对应的栏目,专家可以不予评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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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1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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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本期主要介绍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报价低、产品网站宣传信息等引起的投诉案例








 电子招投标,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材料没有上传到与招标文件要求对应的栏目中,专家可以不予评审吗?

一、投诉事项

   某学校弱电设备采购项目C包(音视频等设备),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于2023年7月7日在交易中心进行,投诉人现场咨询得分后于当日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人认为其投标文件“评审标准-技术评分”部分的“10.其他资料/10-3.与技术、商务等评审计分有关的资料”存在漏评或错评问题。

二、投诉处理

   经查,投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相关与技术、商务等评分项材料编入“10.其他资料/10-3.与技术、商务等评审计分有关的资料”中,因开评标系统中的投标文件模块设置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不一致(没有设置相应栏目),投诉人便将这部分资料放置于“制造商(或总代理)授权书或投标人与制造商的经销协议或代理协议”栏内,评审委员会对该部分投标资料没有给予评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评审委员会成员要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不予评分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专家点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根据此规定,不管是电子化投标,还是纸质投标,只要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响应的都必须评审,不能因为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而不予评审或视为不响应。



 关于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认定问题

一、投诉事项

   某学校护眼灯采购项目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A公司投标价格不合理,明显低于市场成本价,属于恶意竞标,却仍被作为有效投标人参与投标。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货物类交钥匙工程项目,共包含954盏LED教室灯,318盏黑板灯,预算价975200元。本项目4家公司参与竞标,分别为A公司投标价190800元,B公司投标价945096元,C公司投标价格951456元,D公司投标价559680元。所有投标人平均投标价为661758元,次低投标价为559680元,A公司投标价格仅占项目预算价的19.57%,明显低于上述平均投标价和次低投标价。

   投诉事项2:投诉人质疑评标过程中就A公司提供的低价说明是否合理,存在疏忽行为。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阶段存在失职行为。

   被投诉人称: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就A公司投标报价过低这一情况对该公司进行询标并要求对该公司作出合理说明。随后,A公司对上述情况作出了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所作说明可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所以没有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投诉处理

   经调查:

   投诉的事项1,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的事项2,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要求A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自己的报价进行了说明,该公司在规定时间作出了合理解释,经评标委员会的商议认可了该报价,在程序上并无问题。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专家点评:财政部国库司对“留言编号:9469-3581387”问题的答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6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投标人报价是否合理由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作出判断,质疑答复应参考评标阶段的澄清情况。

对于87号令第六十条理解有二点:一是看供应商提供低报价说明的合理性;二是评标委员会不作低于成本价格的认定。只要供应商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就不能否决其投标的有效性。


 产品网站宣传资料能作为虚假应标的判断依据吗?


一、投诉事项

   某市文化艺术服务中心会议室改造项目,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我司在质疑事项1中已说明,中标供应商所响应货物'音、频集成设备、现场 LED 显示屏系统'第七项'专业操作台'未标明规格型号。

    按照招标文件第10页'18.2投标文件格式'及第18、19页'32.无效投标或废标'明确要求:'供应商应详细标明所提供的货物规格和型号',此次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理应判定为无效。

    投诉事项2:我司在质疑事项2中已经说明,中标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明细'第一项货物所示,响应货物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制造商品牌下的产品' DH - VCS -TS5200',我司在大华官方网址进行查证,其投标产品的品牌、产品型号与大华官网公示的品牌型号均完全一致,我司发现该设备的技术参数有一项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投品牌型号的产品却是符合招标要求的,此行为应认定为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3:在整个评标过程中,曾多次发生令人费解的情况,评标专家于开标当天与我司法人电话联系,要求我司出具非恶意低价的相关说明。事实上通过成本核算,该项目的成本价仅为65万左右,而我司投标价为人民币1066666元,试问评标专家对于恶意低价的评判标准是什么?我司提交价格合理承诺函后,评标专家又以未提供管理电脑的具体型号为由判定我司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被投诉人称:针对投诉人的问题,采购人邀请本项目原评审专家进行协助答疑,评标委员会回复如下,专业操作台为定制产品,没有型号要求,满足相关技术参数即可。同时根据生产厂家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中标人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的要求;经原评审专家一致认定,投诉人所投“管理控制电脑”不属于定制产品,只提供品牌不提供具体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无法核实所投产品的节能证书。

二、投诉处理

   经调查:

   投诉的事项1,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专业操作台”属于定制产品,采购需求已列出了明确的技术规格要求;另评标委员会指出投诉人所投“管理控制电脑”不属于定制产品,只提供品牌未提供具体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无法核实所投产品的节能证书,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的事项2,中标人所投产品的网页截图存在因产品更新、改进等原因未能及时更新的情形,鉴于网站宣传资料具有选择性和延迟性,投诉人以网站信息为事实依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人虚假应标。中标人出示了相关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3反映的事项因提起投诉前没有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专家点评:货物类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所投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审专家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所响应的产品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专业判断的。投诉处理阶段,投诉人根据投标文件之外的材料主张中标人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需应承担举证责任。生产厂商官网中关于产品的信息展示不能作为产品是否实际符合招标要求的唯一证据材料,因为网站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客观性有待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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