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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字中形聲結構辨析的若干問題

 

 

壹、引言

依照傳統漢字結構理論“六書說”來分類,形聲字為漢字之大宗。以往的漢字學史上,前輩學者對形聲字研究已有着豐碩的成果。而在古文字考釋的實踐中,形聲字的結構分析仍然會出現種種問題,我們對相關實例稍事梳理,大致歸納為六類:誤以聲符為形符;誤以形符為聲符;誤以聲符甲為聲符乙;誤以形符甲為形符乙;誤以初文為省體;誤以聲符構件為羨符。下文將羅列其例並略述其成因。


貳、辨析古文字形聲結構疑誤舉例

形聲結構辨析有誤,往往影響到古文字資料的釋讀疏解,也會對漢字演變歷史的研究帶來不利影響,因而值得認真探討。


一、誤以聲符為形符

齊國陶文和璽文習見“”字,還有各種變體。徐在國先生指出:

 

此字从“行”,从“”,應隸作“”,讀為“鄉”。……或釋為“賈”、或釋為“遷”,或釋為“鄙”;或隸作“”,讀為“鄉”;或釋為“ ”, 讀為“鄉”;或讀為“廛”。現在學者意見漸趨一致,多將此字讀為“鄉”。

 

徐氏加注云:

 

釋“賈”者為孫文楷;釋“遷”者有陳介祺、顧廷龍、高田忠周、金祥恒等;釋“鄙”者有周進、孫敬明、曹錦炎等;釋“鄉”者有方濬益、李學勤、高明、王恩田、鄭超等;釋“”讀為“鄉”者為何琳儀;釋“廛”者為李零。[1]

 

今按,徐氏對“鄉”字考釋的歷史已有簡要的總結。諸家釋“為“鄉”字可從,祇是形體分析尚可補說。此字當是从“稟”之初文,从邑从行,行亦聲。一鄉之中,倉稟和道路都是標誌性事物,故以兩者會意,邑為贅加義符。“行”與“鄉”古音聲韻俱近,是以“行”兼表“鄉”音。

”字見於西
簋,銘云:“其妹
。”作人名用。何琳儀先生析“
”字从斤,喜聲。隸於之部。[2]

今按,字當析為从喜,斤聲,即欣喜之“欣”,與《說文》中“訢”、“欣”二字音義皆同。《說文》:“訢,喜也。从言,斤聲。”又:“欣,笑喜也。从欠,斤聲。


二、誤以形符為聲符

”字見於郭店簡《老子》甲29—30:“以正之(治)邦,以
甬(用)兵,以亡(無)事取天下。”劉信芳先生認為:

 

”字帛書本作“畸”,王本作“奇”,《郭店》因謂“
”乃“奇”字之借,誤也。“
”字从“戈”聲,戈、果古通用。曾侯乙簡“戈”字作“果”,“以
用兵(原作‘字’,當為筆誤——引者按)”即“以果用兵”。蓋“以正之邦”,若不得已而用兵,則事成則已。果者,成也。類似例簡甲三“
”字讀“課”,另條。[3]

 

今按,結合帛書本作“畸”和傳世本作“奇”的情形來分析,      “

”祇能析為从“戈”,从“奇”得聲,不應以“戈”為聲而輾轉求解。“以奇用兵,以正治國”為古書常語,似不誤。郭店簡《老子》甲30—31:“人多智(知)天〈而〉
勿(物)慈(滋)

(起)。”“
”亦用為“奇”  ,不應讀為“課”。“奇”从可得聲,“
”與“
”可視為聲符替換字或繁簡字。

廖名春先生認為:

 

由郭店《緇衣》簡六的“

)”通“御”,可推知《尊德義》簡25的“
”也可通“御”,因為“
”、“
”都从“
”。……當然,將“
”、“
”讀為“御”,文義儘管無礙,但還有語音上的困難。……何琳儀說:“馭”字戰國文字有右从馬,左上从午,左下从止者,可隸作“
”。“午”為聲符,馬、止為義符。因為“御”字本來从辵,“
”字之止當从“御”字所从之辵出。但有沒有將止當成聲符的可能呢?如果在某楚方言裏,之、魚音近,書寫者就有可能在本來以午為聲的“馭”字裏增添“止”為聲符而成“
”字。這樣,“御”與从止得聲的“
”、“
”通用,就好解釋了。[4]

 

今按,“馭”字異體作

,不能為了與从止得聲的“
”、“
”聯繫起來而分析為从“止”得聲。廖氏前說本不誤,“止”與“辵”都是表示行為動作的形符,因而在“御”字的異體中可以互相替代。

上博簡《容成氏》2 :“

(瑟)。”“
”,李零先生說:“從文義看,似相當於‘蒙瞽’,意思是瞎子。《晉語四》有‘蒙瞍修聲’。” [5] 何琳儀先生說:“‘
’與‘蒙’、‘
’與‘瞽’,均為雙聲通轉。”[6] 王輝先生從之。[7]許全勝先生說:

 

第一字从冒聲,可讀為“瞀”。……《玉篇》:“瞀,目不明貌。”《莊子‧徐無鬼》:“予適有瞀病。”……此二字可讀為“瞀瞽”。[8]

 

陳劍先生說:

 

許全勝將“

”讀為“瞀”可從,“
”則應徑讀為“樂工”之“工”。目不明曰“瞀”,“瞀工”猶“瞽工”。《韓非子‧八說》:“上下清濁,不以耳斷而決于樂正,則瞽工輕君而重于樂正矣。”[9]

 

 今按,陳劍說是,古代樂工多有由盲人擔任者,他們可稱“瞽工”,可稱“

”,“
”可讀為“瞀工”,或亦可讀為“眊工”,《說文》:“眊,目少精也。从目,毛聲。《虞書》耄字从此。”《孟子·離婁上》:“胸中不正,則眸子眊焉。”趙岐注:“眊者,濛濛目不明之貌。”上博簡《彭祖》篇有“眊”字。“
”字為“攻伐”之“攻”字異體,故从“戈”得義。許全勝先生以“
”為从“戈”得聲,非是。

包山楚簡有“

”字,分別見於簡60、138,施謝捷先生指出:

 

(劉信芳先生)將“

)叴”讀為“橐皋”,極是。但謂“
”字从弓矢聲,讀為“氏”,對字形的分析則不確。“
)”是“射”字古體。……既然“
”不是从“矢”得聲,劉文斷言包山簡138“坪
公”的“坪
”即見於《漢書·地理志》南陽郡的“平氏”這一說法,恐怕也需重新考慮。[10]

 

今按,劉氏將會意字認為形聲字,施氏已指其誤,所言甚是。連帶而及,包山簡138“坪

(射)公”的“坪
(射)”,筆者認為當讀為“平輿”。高亨先生指出:

 

《易·井》:“井谷射鮒。”《釋文》:“射荀作耶。”按耶,《音訓》引作邪,是也。[11]

 

“射”可與“邪”通用,“邪”又可通“輿”,《呂氏春秋·淫辭》:“今舉大木者,前呼輿謣,後亦應之。”高誘注:“輿謣,或作邪謣。”因此,讀包山簡“坪射”為“平輿”應無問題,“坪(平)

(射)公”亦為楚國封君之一。新蔡葛陵楚墓出土的兵器銘文有“坪(平)夜君成之用戟”、“坪(平)夜君成之用戈”,同墓所出卜筮祭禱記錄的竹簡多處有“坪(平)夜君成”。 [12]“坪(平)夜”,竹簡還寫作“坪
”(零:66、甲三:234、甲三:242等),“夜”字加邑旁作為地名的專字。傳世文獻作“平輿”。


三、誤以聲符甲為聲符乙

根據羅振玉先生的考釋,“埜”字早在殷墟甲骨文就已出現,後來研契諸家多從羅說,如王襄、孫海波和李孝定等先生均是。祇有陳晉先生認為“埜”字从林,从士得聲。[13] 姚孝遂先生《甲骨文字詁林》按語說:

 

羅振玉謂《說文》“野”之古文亦當作“埜”,其說可從,《漢書·地理志》及《汗簡》野作“壄”从矛。與《韻會》及《廣韻》同。《說文》古文則作“

”从予。桂馥《義證》謂“俗誤作矛”;王筠《句讀補正》謂“隸訛予為矛,《汗簡》又因隸造篆耳。矛聲不諧”。席世昌《讀說文記》據《律曆志》引《左傳》“乞食於
人”,謂“
為野之真古文。契文“埜”从土,非从“士”。金文亦皆為从“土”,契文“土”亦或作“丄”。[14]

 

甲骨文中出現“埜”字的卜辭祇有殘辭。誠如姚孝遂先生所言,“卜辭‘埜’字,用義不詳。” [15]

近時周忠兵先生撰文認為甲骨文

字从林从丄聲,丄為“牡”之象形初文,
當即西周金文“懋”字上部之所从。[16]

今按,筆者以為

字當從羅氏之說釋“埜”。理由有三:其一、儘管西周金文有从
的“懋”字,但西周金文有單獨的
即“埜”字見於克鼎。其二、姚孝遂等先生指出過,甲骨文“土”字簡體有作丄者,我們就難以肯定
字所从之丄必是“牡”之初文而非“土”旁。其三、卜辭殘辭無法證明
字到底用為“懋”字上部所从之字還是用為“野”之古文“埜”。因此,甲骨文
字仍以釋“埜”為宜。另外,人們通常將“埜”字析為从林从土會意,其實應從何琳儀先生析為从林从土,土亦聲。[17]

在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中,

字出現了四次,整理小組隸定作“
”,作為“顧”之異體,未予解釋。黃文傑先生指出:

 

“顧”是當時通行的寫法,而“

”乃其變體。“顧”的聲旁“雇”从隹、戶聲,“
”的聲旁“”从隹、爻聲。“戶”,匣母魚部字;“爻”,匣母宵部字,兩者聲同韻近,可證“
”是“顧”聲旁換用的異體字。楊樹達先生曾指出爻“象
窗中短木相交之形”,可見“戶”與“爻”意義也有聯繫。[18]

 

今按,曾師經法先生在廣州國學研究社的一次講演中指出過,秦簡“

”字所从聲符當與“
”字有關。筆者作了進一步論證,認為秦簡“
”所从的基本聲符“爻”,音同“疋”或“雅”,即《說文》訓為“通也”的“
”所从聲符之一,與
(“郤”等字所从的聲符)為繁簡體的關係。魚部字的原始聲符“爻(
)”與卦爻之“爻”(宵部字)屬異字同形。[19]

 新見西周銅器

簋有字作
,凡兩見。周寶宏先生說:

 

吳振武先生《試釋西周簋銘文中的“馨”字》一文[20]認為,按字形及其構詞,此字可分析為从“鬯”、“聖”省聲,當即馨香之“馨”的異體,並且從字形、文獻等方面作了詳細可信的考證。但本人從另一角度再作一下推測:“

”字“
”旁從拓片看不應是“
”字,應是“
字,即望字省體。“
”應是从“鬯”、“望”省聲。鬯、望二字皆為陽部,同韻部可通。……
當為鬯字異體。“
香”即“鬯香”。[21]

 

為便於比照,移錄吳振武先生相關論述如下:


香”之
,或反書作
。此字金文首見,陳文[22]釋作“
”,顯與字形不符。

按據字形及其構詞,此字可分析為从“鬯”“聖”省聲,當即馨香之“馨”的異體。《說文》曰:“馨,香之遠聞者。从香,殸聲。殸,籀文馨。”鬯是祭祀用的香酒,故“馨”字可用“鬯”作義符。“聖”的古音與“殸”相近。《說文》說“殸”是“馨”的籀文,淅川下寺所出春秋

鐘銘文中的“馨”字作
,即是在“聲(殸)”上加注聲符“聖”。因此,“馨”字也可用“聖”作聲符。[23]

 

今按,就形、音、義三者檢驗,吳說本不誤。周氏以為

从“
”得聲,釋為“鬯”字異體,反而不足信。

 

四、誤以形符甲為形符乙

上博簡《容成氏》21:“飤不童(重)昧(味)。”今按,原簡所謂“昧”字作

,整理者隸定有誤,實是从甘,未聲,為味之專字,非从日。

 

五、誤以初文為省體

何琳儀先生《戰國古文字典》疑“

”為“
”之省文,以《篇海類篇》為證(第238頁);以“
”為“
”之省文,以《說文》、《正字通》為證(第239頁);以“
”為“
”之省文,以《集韻》為證(第248頁);以“
”為“
”之省文,以《玉篇》、《集韻》為證(第379頁);以“胕”為“腑”之省文,以《集韻》為證(第391頁);以上諸例,似有顛倒文字發展序列之嫌,均宜重新甄別。筆者以為若無出土古文字材料為據,不當僅憑後世字書而輕言戰國文字某字為字書所見之字的省文,而可說戰國文字某字為字書所見之字的初文。何先生同書第406頁指出“
”為“胸(胷)之省文”,雖亦以《集韻》為證,但讀者祇要參看同書“胷”字條下引有望山簡之例,即知何說可信。

誤認初文為省體的類似之例,還有“食”與“飤”兩字。張世超先生說:

 

“食”“飤”本同字異體,“食”是“飤”的省體,《說文》分“食”“飤”為二字沒有什麼道理……西周至春秋金文中,二字的用法無別。戰國時期,“飤”字在秦、楚二地很流行,與“食”同用。[24]

 

大體而言,張氏之說無可非議。但從歷時角度看,甲骨文已有“食”字,至西周金文命簋才有“飤”字。“飤”是“食”的孳乳字。只可說“飤”為“食”之增繁,不能以“食”為“飤”之省體。

 

六、誤以聲符構件為羨符

焦智勤先生曾經考證戰國鄴城陶文“

(業)”字,謂讀為“鄴”用作地名,均指鄴城而言。所考甚是。但在分析文字形體時說:

 

在戰國金文中,“

”字發生了訛變,中山王壺銘文中有“以內絕召公之業”句,業字篆作“
”,下从口為羨符。魏國樂器“三十二年業令狄”戈刻辭中,業字篆作“
”,釋業讀鄴。[25]

 

今按,焦氏所舉兩個下从口形的“業”字,“口”實非羨符,而是利用“業”字下部的“大”形加“口”標注“去”聲,換言之,“口”是“業”字聲符“去”的有效構件。曾師經法先生指出:

 

中山王壺E例(即

——引者),似可以看作是A形(即
——引者)省去重複的部分,又益口旁為繁形。……上體是重複部分的省略,下體是‘去’字的聲符,中間的
則是上下體的共用部分。或稱之為借筆。這樣,E例便集形體簡化與聲符省略於一身,是個省形兼省聲的形聲字,亦是業字從有聲符到消失聲符的過渡形態。[26]

 

 焦氏大概未見及曾師之說,故有此誤。


叁、誤辨古文字形聲結構之成因

以上分類只是出於行文需要,其實,一個形聲字的聲符辨認有誤,往往也會造成形符誤認。反之亦然。有時還會出現多個構字部件都誤認的情形。例如,上博簡《武王踐阼》2有字作

 、
,張振謙先生認為此字从“祈”、从“正”、“厶”聲,在簡文中讀為“齋”。[27]今按,頗疑此字从祈,字之下部為“叽”字當聲符,抄手略有写讹。从“几”从“幾”之字古每通用,“幾”亦通“祈”。 [28]

誤辨古文字形聲結構,成因可有多種。主要在於造字原意不清,構形理據不明,就會導致辨析形聲結構有誤,甚至混淆了某些會意字與形聲字的界限。

對古文字構形規律認識不足,也易於出現誤辨形聲結構。如古文字中有會意兼形聲之例,有多形多聲之例,也有省形省聲之例,稍一不慎,分析形體就會產生偏差。

有時為了遷就一己之說,削足適履,牽合自己對相關古文字材料的解讀,客觀上也會造成辨析形聲結構有誤。


肆、結語

用今天古文字學的眼光來衡量,許慎在《說文解字》中辨析形聲字也會出現種種訛誤,前賢時彥過去多有指陳,例如,劉釗先生指出:

 

古文字中有一些形聲字因形體的訛變,發展到《說文》小篆時已看不出其形體結構,於是常常被《說文》誤以為是象形字或會意字。還有一些形聲字的聲符在形體發展中因形變而變成了另一個字,使得聲符與這個字的讀音不合,為後來分析其結構造成了障礙。古文字資料中經常可以找到解決這些問題的線索。[29]

 

近年師玉梅也曾經利用金文資料校正《說文》誤析形聲字的例子。[30]

再高明的古文字學家也會出現考釋錯誤的情形,本文羅列若干辨析形聲結構疑誤之例,祇是就事論事,絲毫未影響到我對所涉及的學者的崇敬之情。小文疏失在所難免,尚祈同道君子多多指教。

附記:此文電子本承陳君斯鵬幫助造字校訂,謹此志謝。

                                                                                                    

2009年3月初稿


文章来源:《愈愚斋磨牙集》

中西书局,2014年,

第295—307頁,引用請查閱原文。

 

主要參考文獻:

許慎:《說文解字》(徐鉉校定本),中華書局,1963年。

裘錫圭:《文字學概要》,商務印書館,1988年。

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

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文物出版社,1991年。

商承祚編著:《戰國楚竹簡彙編》,齊魯書社,1995年。

荊門市博物館:《郭店楚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8年。

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中華書局,1998年。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1—7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2008年。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新蔡葛陵楚墓》,大象出版社,2003年。

季旭昇:《說文解字新證》,藝文印書館,2004年。

曾憲通師:《古文字與出土文獻叢考》,中山大學出版社,2005年。

劉釗:《古文字構形學》,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

黃德寬主编:《古文字譜系疏證》,商務印書館,2007年。

王輝:《古文字通假字典》,中華書局,2008年。


注释:

[1] 徐在國:《山東新出土古璽印考釋(九則)》,《中國文字研究》第二輯,廣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76頁。

[2] 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戰國文字聲系》,中華書局,1998年,第3頁。

[3] 劉信芳:《荊門郭店楚簡老子文字考釋》,《中國古文字研究》第一輯,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 第107頁。

[4] 廖名春:《郭店簡从“

”之字考釋》,《華學》第六輯,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 第81頁。

[5] 李零:《容成氏》注釋,見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第二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 第251頁。

[6] 何琳儀:《第二批滬簡選釋》,《上博館藏戰國楚竹書研究續編》,上海書店出版社,2004年,第450頁。

[7] 王輝:《古文字通假字典》(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2月),第72頁。

[8] 許全勝:《〈容城氏〉補釋》,“簡帛研究”網2003年1月14日。

[9] 陳劍:《上博楚簡《容成氏》與古史傳說》,“中國南方文明”學術研討會論文,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3年12月。

[10] 施謝捷:《楚簡文字中的“櫜”字》,《楚文化研究論集》第五集,黃山書社,2003年, 第339頁,注釋20;所引劉信芳先生文為《包山楚簡地名考釋十二則》,第一屆簡帛學術討論會論文,臺灣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系1999年12月,第4—5頁。

[11] 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 第857頁。

[12]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新蔡葛陵楚墓》,大象出版社,2003年,第184頁。

[13] 以上諸家之說俱見于省吾主編、姚孝遂副主編《甲骨文字詁林》“埜(野)”字條下,中華書局,1996年,第1384—1385頁。

[14] 同上注,第1385頁。

[15] 同上注。

[16] 周忠兵:《甲骨文中幾個从“丄(牡)”字的考辨》,《中國文字研究》第七輯,廣西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39—140頁。

[17] 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戰國文字聲系》,中華書局,1998年,第530頁。

[18] 黃文傑:《秦至漢初簡帛文字研究》,商務印書館,2008年,第167—168頁。

[19] 參拙文《雙聲符字綜論》,《中國古文字研究》第一輯,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第333頁。

[20] 周氏引用吳文題目“簋”字前奪“

”字,且未注出處。

[21] 周寶宏:《西周金文考釋六則》,《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七輯,中華書局,2008年,第223頁。

[22] 引者按,“陳文”指陳全方、陳馨《新見商周青銅器瑰寶》,《收藏》2006年第4期。

[23] 吳振武:《試釋西周

簋銘文中的“馨”字》,《文物》2006年第11期,第61頁。

[24] 張世超:《戰國秦漢時期用字現象舉隅》,《中國文字研究》第一輯,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85頁。

[25] 焦智勤:《鄴城戰國陶文研究》,《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四輯,中華書局,2002年,第324頁。

[26] 曾憲通師:《從曾侯乙編鐘之鐘虡銅人說“虡”與“業”》,見所著《古文字與出土文獻叢考》,中山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36頁;原載《曾侯乙編鐘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

[27] 張振謙:《<上博七·武王踐阼>劄記四則》,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09年1月5日。

[28] 例見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第515頁。

[29] 劉釗:《談考古資料在〈說文〉研究中的重要性》,《中國古文字研究》第一輯,吉林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228頁。

[30] 師玉梅:《以金文證〈說文〉形聲字之誤斷》,《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六輯,中華書局,2006年,第1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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