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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企业未开始投入生产经营,2013年度是筹建期,当期发生了业务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
问题1.筹建期的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如果2014年该企业正式投入生产经营,按照文件规定,企业选择将2013年度发生的开办费在当年一次性扣除。
问题2.2014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1.《》()第七条“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例如:该企业2013年筹建期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元,其他筹建费用50000元(含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
该企业实际发生上述费用时,会计上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利润表上体现的利润总额为-51000元。
201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企业分别对当年的筹办费50000+1000×60%=50600
(元)(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4行),及不能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400元(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分别进行纳税调增,当年申报表上应纳税所得额为0。
2.2013年已调增的筹办费50600元,在2014年度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4行进行纳税调减申报。2013年进行纳税调增的400元,为不能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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