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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

邓析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

(2010-03-13 10:44:18)
分类: 古典文学

鄧析( —前501年),春秋時代末年鄭國名家思想家。

他从小头脑灵活,聪明好学。成年后,他当上了郑国的大夫,成了一个低级小吏。春秋晚期,随着生产力迅速发展,大量私田初开垦出来,社会阶层出现了变化。新兴的地主阶级开始崛起。生产关系的变化促使上层建筑发生变革。新兴的地主阶级走上了政治舞台,一场轰轰烈烈的向旧奴隶主夺权的斗争展开了。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邓析,在政治上非常活跃,他主张彻底否定礼治、实行法治革新,与封建贵族利益对立。为此,做了两件轰动郑国的大事。一件是,制定了一部“竹刑”,用以对抗体现礼治的“刑书”;另一件是,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帮助老百姓打官司。邓析最为老百姓称道的是,讲学助讼,使郑国兴起了一股诉讼的浪潮。他创办了一所私学,广招门生,聚众讲法,按现在的话说,为老百姓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他不仅讲授自己的“竹刑”,而且还传授打官司的技巧,教别人如何辩论。据《左传》记载,邓析创办私学后,很受老百姓的欢迎,跟他学打官司的人非常多。邓析在讲授法律知识的同时,还代理别人打官司。他的收费方式很特别,不收铜板,只收衣物。大案件收取一件外衣,小案件则收人家一条短裤。对他的收费方式真有点不好理解,不知他家里是不是开了衣服店,由于史料没有记载也无法考证了。邓析能言善辩,常常“以非为是,以是为非。而可与不可日变”,他的辩论也给人留下了诡辩的印象。《吕氏春秋》记载了他的一个诡辩故事:有一年郑国发大水,有个富人渡河时不慎失足落入河里被淹死,尸体被一个穷人打捞上来了。富人的家属听说后,就想花钱赎回尸体安葬。那个穷人知道死者家里很有钱,认为可以趁机捞一把,就漫天要价,但富人却不想多出钱。双方相持不下,事情就闹僵了。富人家属就去找邓析,请教解决的办法,邓析说:别着急,你们不要多出一文钱赎金。放心吧,对方只能把尸体卖给你家,因为除了你家,没有第二个人会向他买这具尸体。尸体不能长期存放,只要拖着不给钱,穷人自然会降价的!富人的家人听了邓析的分析后,感到言之有理,就耐心等着,不着急了。过了几天不见富人家来买尸体,那个穷人坐不住了,也来找邓析给出出主意。邓析对那个穷人说:不要着急,一文钱赎金也不要降低,因为对方除了在你这里能买到那具尸体,在别处是买不到的!穷人一听有理,也不着急了。在当权者眼中,邓析是一个十足的“刁吏”。他不仅讲法助诉,而且还鼓动民众张贴匿名帖,来议论国家政事,揭发当权者的罪恶。那时的匿名帖,有些象文革期间的“大字报”,更象现在网络上流行的匿名帖子。议论国事和揭露黑暗的帖子多了,当权者和贵族都惶恐不安,后一追查才知是邓析教唉所干。于是,有人就向子产的继任者——执政大臣驷颛告了一状,说邓析煸动民众闹事造反。为此,驷颛就下令禁止张贴匿名帖。禁令并没有吓倒邓析,他又教给老百姓一个新办法,用“致书”的形式来评议时政,就是把贴匿名帖改为寄匿名信,将议论朝政的内容相互传递,甚至将举报揭发当权者犯罪材料寄给驷颛。驷颛再次下令,禁止民众寄匿名信。 “致书”被禁后,满肚子“歪点子”的邓析,想出了“倚书”的办法,就是把评议时政的信件,夹寄在包裹里的物品中,相互之间传递,使匿名信难以禁绝。邓析私制“竹刑”,助人为诉,“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做法,得到了老百姓的支持和拥护,但也触犯了当权者的利益,给统治者构成了威胁。而贴匿名帖、寄匿名信、倚书,造成了“郑国大乱,民口欢哗”。贵族们指责邓析是一个“多事而穷功,欺世愚众”的“作伪之民”。驷颛也视邓析为煽动惹事、扰乱民心的罪魁祸首,认为不杀他就来会成为祸根。于是,灾难也就降临到了邓析的头上。公元前501年,邓析被郑国镇压处死,尸体还被悬挂示众。中国律师的鼻祖——邓析被这样被处死了。他虽然倒下了,但是代表他的法律思想——的“竹刑”,却没有被扼杀,反而在郑国得到了大力推广。邓析,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为法律而献身的律师,第一个民间“普法宣传家”,他无疑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座永恒的丰碑。

邓析的“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的应用一例(

郑国有一年发大水,有个富人渡河时不慎失足落入洧水中淹死了,其尸体被一个穷人打捞上来。富人的家属听说后想用钱赎回尸体埋葬,打捞尸体的穷人了解到死者家里很有钱,觉得奇货可居,就漫天要价,想趁机捞一把。富人不想出那么多钱,双方相持不下,事情就闹僵了。

  情急之下,富人的家人便向邓析请教解决的办法,邓析说:你们不要着急,一文钱赎金也别多出。放心吧,对方只能把这具尸体卖给你,因为除了你,没有第二个人会向他买这具尸体,还怕他不卖给你?尸体不能长期存放,只要你拖着,穷人自然会降价的!富人的家人觉得邓析言之有理,就耐心等着,不着急了。过了几天不见富人家来买尸体,那个穷人坐不住了,也来找邓析出主意。邓析对那个穷人说:不要着急,一文钱赎金也不要降低,因为对方除了在你这里能买到那具尸体,在别处是买不到的!穷人一听有理,也不着急了。

  

    邓析,2000多年前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邓析还是中国古代第一位有据可查的讼师,在中国历史上,他创造了数项第一:第一个编修了私家刑书;第一个进行普法宣传;第一个使用“大字报”引导老百姓参政议政,成为中国最早的民主斗士!

    史书记载邓析常常“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并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就是说邓析同时肯定事物正反两方面的性质,提出两个逻辑上对立的判断,分别论证这两个判断的正确性,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论证,他都有无穷的对答之辞。

  在尸体讼案中,同一个事实,邓析却推出了两个相反的结论,每个结论听起来都言之有理,这种辨析的手法确实厉害得很。邓析辨析的最终结果会在当事人相持一段时间后,能够找到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平衡点。邓析的辨析看似荒谬,但使人由此感悟出了个中奥妙。

 

    最近,一个朋友找到我,他有一处132平米,价款为207万元的房产,于今年4月份卖给了一个买房人,买房人已入住该房,但买房人还没有支付完毕购房全款,房产也还没有过户给买房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如我的那位朋友违约,则要支付买房人40万元违约金,以及赔偿买房人装修损失20万元等。目前该房屋的市场价格暴涨,已由原来15700元1平米的价格,涨到了约21000元1平米,上涨幅度为34%,而且还有继续上涨的趋势。朋友后悔了,问我有什么办法挽回损失吗?

    对此,一般情况下,如果简单的从遵守合同,遵守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角度考虑,朋友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方,不但要赔偿买房人的损失,而且这种损失不仅仅是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的金额,所赔偿的损失应该按照当初卖房价格15700元1平米和目前的该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21000元1平米之间的差价计算,这样算来,朋友要赔偿给买房人的违约损失为(21000元—15700元)*132平米=699600元,还要加上20万元的装修损失,以及中介费5万元,共计949600元。在这种情况下,朋友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可能占到任何便宜,甚至还要吃亏。但是经过认真研究和仔细思考后发现,上面的做法是站在买房人的角度和遵守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角度考虑问题,如果站到朋友的角度考虑问题,则可以利用“情事变更”的法律原则处理该问题,保护朋友的合法权益。由于该房屋买卖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房屋价格由目前的21000元暴涨到了原卖房价格15700元的34%,远远超出了双方当初的预期,已不属于商业风险范围,价格的暴涨使得朋友的利益受到了明显的损害,达到了法律认可的“显失公平”的程度,而且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和原因,双方都没有过错。利用“情事变更”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朋友既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诉讼合法的要求解除合同,或合法的变更合同的房屋价款后继续履行该合同。这两种利用情事变更法律原则的做法都不必承担违约责任,都有法律的根据,可以使朋友或者在得到买房人相当数额的补偿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在解除合同后,朋友不必支付原来合同规定的违约金,仅部分分担买房人受到的损失即可。加上房产证没有过户,买房人的房屋权属不明确不完整,甚至还有变动的风险和可能性,情事变更的诉讼过程漫长并要得到高级法院甚至是最高法院的核准等对买房人不利的因素和筹码,朋友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依法与买房人进行谈判、协商和诉讼,实现和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也可以算是将邓析的所谓“操两可之言,设无穷之辞”的思辨和技巧在这个具体的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吧。

 

  鄧析(—前501年),春秋時代末年鄭國名家思想家。


  鄧析首倡“刑名之論”,操“兩可之說”,被視為玩弄巧辯之術,開起了名家的思想。而鄧析也主張刑名之治,制定竹刑,主張刑法公開化,引發貴族的不滿,最後為鄭國大夫駟歂所殺。


  荀子曾經對鄧析作出批評,《荀子?非十二子》謂其:“不法先王,不是禮義;而好治怪說,玩綺辭。甚察而不惠,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治綱紀。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惠施、鄧析也。”


  《漢書藝文志》將鄧析列入名家。目前流傳的《鄧析子》據傳是後人偽托。


  鄧析,出生年不詳,卒于公元前五零一年,春秋末年鄭國思想家和革新家,被視為法家先驅,但鄧析首倡「刑名之論」,操「兩可之說」,和慎到、田駢的重法主張郄又有所不同,而被視為玩弄巧辯之術,開名辯一代風氣,揭開了名辯思潮的序幕。故被《漢書8231;藝文志》列入名家。


  鄧析為政


  鄧析在子產執政時,任鄭國大夫。他反對不許民知爭端與禁止民有爭心的禮治,作竹刑,主張刑(形)名之治。  在他的倡導和鼓動下,當時鄭國曾興起一股革新浪潮,給新、老貴族的統治造成嚴重威脅,以至「鄭國大亂,民口歡嘩」,最後終於出現了「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


  的結局(一說為子產誅鄧析、史付)。駟歂是繼子產、子大叔之後的鄭國執政,他殺了鄧析,卻不得不用《竹刑》,可見鄧析的主張勢在必行。


  鄧析之反禮治引起儒者的反對,《荀子8231;非十二子》謂其:「不法先王,不是禮義;而好治怪說,玩琦辭。甚察而不惠,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治綱紀。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惠施、鄧析也。」


  尚有《呂覽8231;離謂》篇記載的有關鄧析的幾條材料可供參考:


  兩面討好


  隋河水漲,鄭國有個富人渡河時給淹死了。有個人撈到其屍,富人家要用錢贖回,那人要價很高。富人家便向鄧析請教辦法,鄧析說︰「由他去,你們安心好了,那人肯定不會把屍賣出去。」那人過了幾天不見富家動靜,對屍不能出手很是擔心,也去向鄧析請教。鄧祈說︰「你安心好了,這屍別人不要,而他的親屬總要來買的。」  養養之義


  鄭之圃澤多賢,東里多才。圃澤之役有伯豐子者,行過東里,遇鄧析。鄧析顧其徒而笑曰:「為若舞。彼來者奚若?其徒曰:「所願知也。」鄧析謂伯豐子曰:「汝知養養之義乎?受人養而不能自養者,犬豕之類也。」


  背罐澆菜


  衛國有五個男子,背着瓦罐從井裡汲水澆韭菜,從早到晚,一天辛勞,只能澆一畦。鄧析路經這裏,目睹他們笨重的勞動,既疲且慢。便下車教之以新法:「你們可以做一種機械,後端重,前端輕,名叫桔槔。使用它來澆地,一天澆百畦也不覺得累。」那五個衛國人齊聲說:「我們的老師說過:「有使用機器的好處,一定就有使用機器的壞處。」我們並非不懂,而是不願意製造使用。你走你的路吧,我們決不更改!」


  鄧析無奈離去,行數十里,顏色不悅懌,自病。弟子曰:「是何人也?而恨我君,請為君殺之。」鄧析曰:「釋之,是所謂真人者也。可令守國。」


  子產誅鄧析


  關於鄧析之死,《呂覽8231;離謂》則有以下記載:「子產日夜以為戚,密造鄧析而謀之,曰:「僑聞治身以及家,治家以及國,此言自於近至於遠也。僑為國則治矣,而家則亂矣。其道逆邪?將奚方以救二子?子其詔之!」


  鄧析曰:「吾怪之久矣!未敢先言。子奚不時其治也,喻以性命之重,誘以禮義之尊乎?」子產用鄧析之言,因間以謁其兄弟而告之曰:「人之所以貴于禽獸者,智慮。智慮之所將者,禮義。禮義成,則名位至矣。若觸情而動,耽於嗜欲,則性命危矣。子納僑之言,則朝自悔而夕食祿矣。」朝、穆曰:「吾知之久矣,擇之亦久矣,豈待若言而後識之哉?凡生之難遇,而死之易及;以難遇之生,俟易及之死,可孰念哉?而欲尊禮義以夸人,矯情性以招名,吾以此為弗若死矣。為欲盡一生之歡,窮當年之樂,唯患腹溢而不得恣口之飲,力憊而不得肆情於色,不遑懮名聲之丑,性命之危也。且若以治國之能誇物,欲以說辭亂我之心,榮祿喜我之意,不亦鄙而可憐哉!我又欲與若別之。」」


  鄧析,其智非無所識也,然而為王所誅,以無德而苟利也。故子產殺鄧析以威侈。鄧析既誅,而鄭國之姦禁,以近諭遠,以小知大也。


  總結


  《漢書8231;藝文志》把鄧析列為名家第一人,並稱《鄧析子》的書有兩篇,現已亡佚。今本《鄧析子》,多數人認為是隋唐人抄綴的偽作。


  鄧析之學


  鄧析子的社會存有學式之討論,與尹文子之學有其相似之處,並和惠施那種相對性的觀點相合,就成了隱含有主體性意味的是非之辯「小知者」論。


  政論


  「不法先王,不是禮義」


  關於鄧析的政治思想,從現有史料看,鄧析是堅決反對「禮治」的先行者,「不法先王,不是禮義」。他敢於向舊傳統挑戰,「以非為是,以是為非」。不但反對頑固堅持「禮治」的舊的奴隸主貴族,也反對繼承周禮傳統以子產為代表的新的封建貴族。


  《荀子8231;非十二者》謂其:「不法先王,不是禮義,好治怪說,玩琦辭;甚察而不惠,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治綱紀」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惠施、鄧析也」


  縣書


  在子產當政時,鄧析曾教人用《縣書》:「鄭國多相縣以書者。子產令無縣書,鄧析致之。子產令無致書,鄧析倚之。令無窮,則鄧析應之亦無窮矣。」


  群下無私


  鄧析子無厚篇曰﹕「君者藏形匿影,群下無私。」又雲:「凡民有穿窬為盜者,有詐偽相迷者,此皆生於不足,起於貧窮。」


  慮能防于未然。


  鄧析子亦曰:「慮能防于未然。」凡事多作考慮,可防日後之不測。且鄧析多慮,凡事皆精心計算,故其辯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知兵


  鄧析子曰:「地之下,重天之巔。伐謀先兆,擠響于音。言將伐其謀,先其未兆。」


  法論  《竹刑》


  在立法上,他不滿子產所鑄刑書,竟自己編了一部《竹刑》。晉人杜預在註《左傳》時說,鄧析「欲改鄭所鑄舊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書之於竹簡,故言竹刑」。


  「事斷於法」  據《鄧析子8231;轉辭》載,鄧析曾提出「事斷於法」的主張,意即必須以法作為判斷人們言行是非的標準,這正是後來法家反對「禮治」、主張「法治」的要求。


  傳授法學


  鄧析還私家招收門徒,傳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方法,當時向他「學訟者不可勝數」。這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的創舉。  辯術


  「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


  鄧析又以擅長辯論着稱:「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當子產執政,作《竹刑》。鄭國用之,數難子產之治」,並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故鄧析與名家的惠施和公孫龍之好辯更是無庸置疑。


  「刑名之辯」


  鄧析善於利用「刑名之辯」開展辯訟活動,並教人辯訟的技術和議政的方法。  總結


  春秋未年,隨着社會的發展,一些先進的諸侯國逐步開始實行社會的變革。鄭國出現了一批早期的社會改革家子產和鄧析等人。他們在思想上提出了一些要求變革社會的新思想、新觀念,如富國強兵、法治思想的萌芽等。這些新思想新觀念,故可謂當時是法家思想醞釀萌芽時期,後來發展起來也就成為法家學派的重要思想內容。這些新人物實際上就是法家學派的先驅人物。但春秋末期的鄧析子,倡「刑名之論」,操「兩可之說」,和慎到、田駢的重法主張有所不同,故被《漢書8231;藝文志》列入名家。着有鄧析子二篇,已佚,今本鄧析子疑為偽書,但其中有些觀點當源於鄧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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