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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可怜人,法院认定街道办事处做你的监护人

今年40岁的阿娟(化名)身世凄惨,她不仅生活不能自理,身边也没有了亲人。为解决阿娟的监护问题,阿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街道办事处为监护人。近日,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街道的诉请。

阿娟出生后因遗传问题被诊断出大脑发育迟缓,于2009年10月被残疾人联合会确认为精神残疾二级。阿娟的母亲患有精神疾病,二十年前走失,至今下落不明。阿娟没有结婚,也没有兄弟姐妹,父亲是她唯一的亲人。2015年,阿娟的父亲去世后,阿娟的监护问题成了难题。为保护阿娟的权益,避免其长期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街道办事处向法院申请认定阿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街道办事处为阿娟的监护人。

法院立案庭经研究认为,虽然街道办事处并非民法典明确列明的可以作为申请人的组织,但其在无前序顺序申请人时,经被申请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应当认定其具有申请人资格。

本案中,因阿娟无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且其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明确表示同意街道办事处担任其监护人,所以,根据民法典规定,街道办事处具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故对此案予以登记立案。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能够确认,现阿娟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阿娟未婚,无配偶、子女,其父亲已去世,母亲下落不明,也无从查证其有其他近亲属。事实上,街道办事处也长期履行了对阿娟的监护职责。鉴于此,本着有利于保护阿娟的自身健康、维护社会秩序的原则,法院判决宣告阿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街道办事处作为阿娟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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