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本报微信公众号“特食界”发布的一条《这颗“仙草”的困扰解决了!为浙江局点赞》文章,报道了浙江省发布的首张《食药物质试点同意告知书》,获得读者广泛关注。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注意到,从去年年底到现在,包括山东、河北、贵州、四川、广东、浙江、江西、江苏、福建等地在内,各地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而在更早些时候,甘肃、广西等地也出台了相应政策。
这得益于2020年1月,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将对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称食药物质)生产经营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由地方提出试点方案,包括试点的食药物质种类、风险监测计划和配套监管措施等,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市场监管总局核定。因此,在试点工作阶段,各地对试点的食药物质的管理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记者整理了目前已通过国家卫健委和市场监管总局核定的申报地区的相关情况。通过梳理各地试点政策,记者发现,规模化种植、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及食品安全信用是
成为试点企业的关键因素,因此审慎严谨、确保食品安全底线仍然是食药物质监管的重要原则。部分地区还明确了试点食药物质的食用量、消费禁忌等。
根据试点实施情况,国家卫健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将研讨论证将相关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的可行性,一旦被纳入,将成为“法定食药物质”。
中医自古以来就有“药食同源”的理论,在我国的传统饮食文化中,一些中药材在民间往往作为食材广泛食用,即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2019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
去年11月15日,国家卫健委印发《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51号文)的通知,对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条件做了明确,要求有传统上作为食品食用的习惯;已经列入《中国药典》;安全性评估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那么,目前的食药物质究竟有多少种呢?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邓少伟。据邓少伟介绍,2002年原卫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制定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共有87种);2019年,又有当归等6种物质被纳入食药物质目录。
值得一提的是,另外有一些中药材虽然不是食药物质,但是被纳入“新食品原料”管理,也可以应用在食品中。据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所长孙晓波介绍,51号文发布后,随着对中药材应用更加广泛,卫生健康部门扩大了中药材入食的范围,一些包括人参等在内的中药被纳入“新食品原料”管理。“食药物质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管理,新食品原料由卫生健康部门管理。”孙晓波说。
多地在申请试点时,均提到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提出要促进大健康产业的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等,并且强调产品的研发。保健食品体现了药食同源理论的食养理念,食药物质很多都具有保健功能,因此,随着更多物质被纳入食药物质管理,会为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带来红利。孙晓波说:“目前无论是食药物质还是新食品原料,在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市场应用都比较好,且安全性高,投诉、不良反应等情况很少。但是,只有'小蓝帽’的保健食品才能进行功能声称,普通食品添加药食同源物质宣称功能是违法的。”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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