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业绩不好,进行再培训很正常,但是借培训损害员工权益,不行!近日,平谷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袁某是某公司销售人员,工资为基本工资2500元加提成,工作地点在山东。去年3月12日,公司向袁某发送了培训通知书,内容为:你2019年及2020年度销量月均不足3万元,排名始终在团队末端,经公司综合评定后,现通知你2021年3月20日返回北京总部进行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上岗,培训期间发放北京市最低工资2200元每月,返京培训期间的吃住行及其他各项费用由个人承担。
简单计算一下,每月2200元在北京食宿自理参加培训,很可能自己还得倒贴钱,因此,袁某不认可培训期间的工资标准及费用自理要求,拒绝参加此次培训。他还认为,公司评价体系有问题,没有考虑其实际的工作地市场环境,因此,评价与事实不符。随后,公司两次向袁某发送要求返京培训通知,袁某均予以拒绝,公司便以旷工为由,与袁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袁刚不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603元。仲裁委驳回了袁某的申请。袁某又起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603元。
法院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为其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经过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在组织培训阶段,擅自降低袁某工资标准,且要求袁某自行负担来京培训的各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袁某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袁某拒绝来京培训理由正当,不属于旷工,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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