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司法界人士:感染新冠不是“原罪”,必要时可起诉用人单位

“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这是最近一段时间,不少求职者遇到的问题。对此,金山法院法官助理胡琼表示,劳动就业,关系着我们每一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只要“阳”过了,就不录用,这是一种就业的歧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即使是传染病病原的携带者,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录用。

那用人单位可否收集求职者“阳性”信息?胡琼说,202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由此可见,个人病史、传染病史等也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

她强调,如果不是出于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用人单位应当避免收集和处理传染病史等敏感个人信息。在招聘员工时,要求员工告知是否“阳”过或者是否进过方舱,与员工是否具有胜任该岗位的能力无关,用人单位对此应持以谨慎的态度,尽量避免收集该类信息。

她同时建议,如果用人单位的确以“阳”过为由拒绝录用的,劳动者可以起诉至法院。感染病毒从来不是什么“原罪”,在就业过程中设置如此门槛,无疑会对曾经的感染者造成二次伤害,相关企业应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给所有求职者提供开放、公平的就业环境,彰显社会人文温度的标尺。同时,有关方面也需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好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对传染病方面的就业歧视出了作具体规定:用人单位招录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遭到就业歧视,无疑侵害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民眼工作室

作者 | 屠瑜

编辑 | 顾莹颖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不得不说的『就业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释义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 哪些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
未签合同就用工, 发现员工携带传染病病原怎么办?
因“小三阳”被公司取消录用,法院判了
【乙肝者就业专辑】析我国乙肝就业歧视案件的法律适用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