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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实施最高工作时长制度

工作满意度作为衡量就业质量和劳动者主观福利的重要指标,对全面认识平台经济和平台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网约车驾驶员作为平台就业者的典型代表,从平台劳动者对平台工作本身的满意度、对平台公司的满意度、工作时长满意度、收入满意度和工作灵活性满意度五个维度,测量平台劳动者的工作满意度。

同一平台不同就业形态

满意度差异明显

通过研究,本论文有三个主要研究发现。第一, 平台劳动者整体工作满意度介于“一般”和“比较满意”之间;平台就业内部的不同就业形态,即劳动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和新就业形态,在工作满意度上存在明显差异。从平台就业整体工作满意度分值来看,新就业形态下平台劳动者的总体工作满意度水平最低,不仅低于劳动合同用工,也低于劳务派遣用工。

第二,同等条件下,以劳动合同用工为参照组,劳务派遣用工和新就业形态对工作满意度均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其中新就业形态部分的 工作满意度水平最低。进一步分项分析表明,除工作时长满意度和工作灵活性满意度以外,同等条件下,新就业形态在各项工作满意度得分上也是最低的。

第三, 收入水平、参加社会保险、有商业保险、有其他工作对总体工作满意度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日均工作时长对工作满意度有显著的负向影响。

建议全面实施

平台就业工伤保险

鉴于工作满意度是衡量就业质量和劳动者幸福感的重要指标,应重视和提升平台劳动者的工作满意度,尤其应关注平台就业中的新就业形态部分。

在探讨平台用工规制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平台用工中既无劳动合同也不是劳务派遣的新就业形态部分。应规范平台用工关系,治理当前较为混乱的平台用工合同状况,探索实施准劳动合同制度。

对于既没有劳动合同也不是劳务派遣的新就业形态,国家层面应出台相应的劳动管理办法,参照劳动合同关系,在平台用工中实施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平台公司和劳动者的义务和权利,作为短期内平台的特殊用工制度规范。对工作时长、社会保险、劳动收入方面的规制和保护将是提升平台从业者工作满意度的重要解决方案,也是研究出台平台就业政策的重点领域。建议实施平台最高工作时长制度,从平台用工规制、行业规制和劳动者管理三个层面,限制平台劳动者最高工作时长。

此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完善不仅是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权益的保障,也对平台从业者工作满意度有显著正向影响。因而,建议全面实施平台就业工伤保险,并鼓励平台及劳动者参加商业保险。

(原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王永洁)

■叶赟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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