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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妻离婚后唯一住房怎么分,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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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0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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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对夫妻在30多年的婚姻里,时常发生争吵,最后感情破裂,决定离婚。等双方来到法院打官司,二人却因财产分割的问题犯了难。原来,他们仅有一套住房,一旦分割,没有收入来源的女方将难以生活。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充分考虑到女方属于家庭中的弱势一方,更需要住房保障这一问题。于是在依法分割双方对房子的所有权后,法院还判决女方享有该房子的居住权。

1986年,徐某和宋某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徐某有稳定工作,而女方宋某则一直都是家庭主妇,没有收入来源。二人有一儿一女,现均已成家。

近年来,徐某和宋某因为生活琐事争吵不断,徐某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因考虑双方均已步入晚年,夫妻感情相守不易,希望双方能够和好携手共度晚年,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两次均未准许他们离婚。随着双方矛盾越来越大,2021年12月,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宋某也认可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但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分歧。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与宋某仅有一套房产,是二人共有,他们与儿子、儿媳、孙子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子多年。

案件审理过程中,宋某担心房产分割问题会对她不利,她告诉法官:“我没有工作,离婚后更没有经济依靠,孙子年幼还需要我照顾,我更需要住房保障。”承办法官认为,宋某没有收入来源,属于家庭中的弱势一方,更需要住房保障,而徐某也没有能力补偿对方。于是,法官在沟通过程中,提出让宋某享有房子的居住权。徐某也考虑到,对方离婚后没有经济依靠,同意让她住在屋子里。

近日,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房产由徐某享有该房产40%的所有权,宋某享有60%。此外,宋某对该房产享有居住权。

法官表示,法院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出发,在遵循照顾女方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住房困难,对房屋进行了有利于当事人生活,且不损害财产效用和经济价值的分割处理,均衡保护了婚姻双方,尤其是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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