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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生子 分手后孩子何去何从

  男女恋爱同居后,因琐事分手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同居期间双方有了孩子,那么分手后非婚生子女该何去何从?近期,元谋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对这一问题作出解答。

  案情 非婚生子抚养起纷争

  2017年,女子韦某与男子起某在元谋县打工期间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后双方同居生活。2018年12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7月13日,两人生育了儿子。

  后来,两人因感情破裂决定分手,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曾多次沟通,但均无结果。无奈之下,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自己抚养孩子,起某支付抚养费。

  调解 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法官仔细研究案卷后,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化解两人之间的矛盾。

  调解前,法官充分探寻双方矛盾症结的所在,逐步厘清调解思路,发现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抚养权和抚养费。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知当事双方,孩子系非婚生子,且目前跟随韦某一起生活,韦某诉请起某支付抚养费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经过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由韦某抚养,起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今后孩子的教育费,培训机构的除外,凭借相关部门的正规收据或发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医疗费超过1000元(含1000元),凭借正规发票报销过后部分,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起某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释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成年人在选择婚姻时要冷静、理智,不因一时冲动而做下让人后悔莫及的决定。既然因为相爱而走到了一起,那双方就要尽职尽责,用心经营婚姻,各自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共同创造和谐的家庭。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潘雨燕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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