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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为贵?无讼思想是否植根于中国传统思想中

法律从古至今一直都存在,为什么人们对于法律避而不谈,以至于“无讼”。对于解决纠纷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不难发现大部分都会约定俗成一般“私了”。特别是在农村,“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生活即使是双方产生很大的矛盾都会私下解决。

虽说以和为贵,其实归根结底,这是属于国人特有的无讼思想,使得内心抵触法律。然而无讼思想是什么?为何会对国人影响甚远?

一 “无讼”的含义

其实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无讼思想作为它的一部分已经在中国历史上延绵了数千年,并且始终影响着社会意识,政治文明和思想文化等方面。

什么是无讼思想,简单来说一方面是通过各种方式调节、调解、最后化解纠纷,使之达不成诉讼的目的;另一方面则是通过道德教化,让任何纠纷在升级之前都得到及时的化解,使得无争无讼。总之都是使争端达不到“打官司”的要求,并且解除争端。

二 无讼思想的起源

其实从古代发展到现在的文化之中,儒家思想一直是占主导地位。而对于处理争端,儒家思想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等来说,其“无讼是求,恕让为先”是古代所追求解决纠纷的最高境界,这也是儒家文化所倡导的和谐伦理,那么这便是其产生的根源。

“无讼”一词源自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我在解决争端问题上和打官司的结果没什么不一样,但是我的区别在于使人们不争讼。就是说通过避免法律解决争端问题。这也儒家所期望的,形成一个没有争端,减少法律审判,天下大同的和谐社会。

三 无讼思想的发展

自秦朝以来,中国便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那么国家的权力集中,皇权至上,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和巩固权力,除了建立森严的等级制度,在思想方面进行钳制使人们顺服。

儒家的“仁以处人,有序和谐”,“贤人政治”的思想被统治者使用,由儒家思想所形成的“无讼”更是被统治者所引导提倡。作为维护其统治的工具,其思想主要是通过道德教化等手段淡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减少诉讼。“无讼”的观念随年代的发展而有不同,但万变不离其宗。

如众所周知的北宋王安石变法。

北宋当时面临着积贫积弱的社会现实,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以及达到富国强兵为目的,掀起的一场堪比商鞅改革的轰轰烈烈的改革。“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能守。”王安石注重人才的培养,相信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曾设立“明法科”,要求学习法律知识后再来应试。

但却被司马光所反对“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使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非所以长育人才,敦厚风俗也。 ”意思是学习法律知识充其量不过是怎么行刑,怎么逼供,通过法律栽赃陷害或者是钻法律的空子,这样不是培养人才的方法,只会让人们道德败坏。

明朝设立申明亭制度。

“是月,建申明亭。以上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有误犯刑宪,乃命有司于内外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皆立申明亭。凡境 内人民有犯,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

明初法律规定: “各州县俱设申明亭 ,民间词讼 ,除犯十恶强盗及杀人外 ,其户婚田土等事 ,许老人里甲在亭剖决 ,及书不孝不弟 (通悌 )与一应为恶之人姓名于亭 ,能改过自新则去之。”

申明亭的设置是中国古代无讼、息讼思想所酝酿下的产物 ,所以具有息讼功能。在无讼观念控制下的古代中国 ,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清官廉吏 ,在思想观念上都会将诉讼看成是一种不道德、不光彩的行为 ,会被人嗤之以鼻。

所谓家丑不可外扬,一但闹上官府所有的事情都会揭露出,而在官吏这方,上诉的人多,上级来视察的就觉得当地官员治理不妥,那就乌纱难保,所以在另一方面来说申明亭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裁决纠纷 ,而是为了达到无讼

由于朱元璋通过政治制度和道德教化的手段造就了“非讼”意识散播的社会土壤 ,申明亭才得以发挥其息讼的功能

另外,无讼思想不仅体现在国家制度上面,还有家族家规之中。光绪年间《倪氏宗谱》卷之首一《家规》

圣王之世,不贵听讼,贵无讼。谚云: “衙门八字开,无钱莫进来”,又云:“一字入公门,九牛拔不出”,盖欲人之无讼,惕则终吉也…吾族口角细故,户房自有公论,倘不投鸣户房 而妄行控告者,姑置情事,户房先入祠严惩不贷。

上述家规正是无讼思想是治世社会的重要体现,以谚语比喻说明诉讼的费用极高。另外因而告诫族人不要因为小事的缘故就上诉,应首先告知户房,如果不首先告知户房而随意控告,不管是否理由充分或者证据充足,先带进祠严惩。

由于讼事的风险很大,一再劝阻告诫族人极力忍耐,不要轻易的诉讼。小农经济发展的社会,平民在打官司上的费用是很高的,加上法律不健全,审判方式等等,平民即使胜诉也花费了大量的精力物力。

综上所述劝讼、止讼、息讼在各个朝代都有成为作为判断各级官吏们政务好坏和断案宗旨。长久的道德教化,厌讼、息讼的生活习惯和定性思维使民众遇到争讼特别是在遇到民事争讼 ,大多都是根据家族家规、一贯风俗、或由长辈判决 ,再者通过亲友、族人邻里出面调解 ,不愿上诉官府官府。

四 总结

“无讼”法律思想的弊端,说到底无非是压抑了人们对于权利的渴望。由于古代法制不健全,古代司法人为可操控性太大,贿赂成分等掺杂导致司法腐败,导致民众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这也是为什么许多人对法律有些不信任,以至于遇到什么问题都想私下解决,中国法律逐渐完善有些时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未尝不可。

参考文献:

《论语 颜渊》

《续资治通鉴长编》

《明太祖实录》卷七三

张伯行: 《正谊堂文集》卷三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

麻城倪氏宗谱(卷之首一·家规)光绪二十三年丁 酉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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