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图:图片背景是一块黑板,黑板上的字为:CRPD LIFE 有知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诞生。
编辑:力大无穷的公约菌
有人曰
虽然我们恨透了历史考试中“黄巾起义发生于哪一年”、“诸葛亮是哪里人”这样的考题,但如同我们总会认真记住生活中重要的人的生日爱好一般,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诞生的始末及这一过程中的里程碑事件,对于残障人及相关从业者来说,有着非凡的意义。
联合国对残障权利保护的推动
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下简称《公约》)诞生以前,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联合国陆续出台了一些涉及到残障人士或某类残障人的专门文件。
联合国曾制定了诸多关于残障的国际文书:
《智力迟钝者国际宣言》(1971年)
《残疾人权利宣言》(1975年)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1982年)
国际劳动组织《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83年)
《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病保健的原则》(1991年)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1993年)
这些国际文书因未经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也不需要缔约国批准,缺乏普遍强制的效力。
但是它们表明各国的道德与政治承诺,可以用作制定有关残障人的立法,或制定这种政策的导则。
它同时也提醒各国政府要重视保障残障人的相关权利。
必须指出的是:《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病保健的原则》的一些规定后来受到诸多批评,如今凡与《公约》有冲突的标准,均由《公约》取而代之。
1982年联合国通过《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提出“机会平等”原则,随之联合国发起了“残疾人十年”计划,各个地区(如欧洲、亚太、美洲、非洲等)也相应行动。
1987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关于残障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实施情况的首次主要国际观察会议,与会国家提出建议,希望起草一份有关残障人权利的公约,后又有国家陆续提出,但未能获得足够支持,没能启动新条约的议定程序。
1987年,意大利政府向42届联大提交制定公约的动议,未通过。
1989年,瑞典政府向44届联大提交制定公约的动议,未通过
2000年,爱尔兰政府在联合国人权会议上建议制定公约,未通过
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下简称《标准规则》)。
《标准规则》希望确保,“作为社会的一员,残疾人无论男女,不论长幼,都应与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要求缔约国政府努力消除可能阻碍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各种因素。
《标准规则》成为了联合国在人权及残障人事物方面指导各国行为的主要工具。在当时的人权文本范围内,形成了一个检视政府义务履行状况的重要参照体系。但《标准规则》并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
《公约》诞生过程“大事记”
2001年12月,墨西哥政府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关于建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讨论有关制定一份全面且完整的公约的建议,这项公约旨在提升和保障残障人的权利和尊严”。
联合国大会2001年12月19日通过56/168号决议,同意建立一个特委会“在对社会发展、人权和非歧视领域的工作进展进行整体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综合的、全面的促进和保护残疾权利和尊严的国际公约”,“邀请政府、联合国系统的团体和组织,包括相关的人权条约组织、区域性委员会、残疾人社会发展委员会特别报告员以及乐于为特委会做出贡献的国际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公约的制定。
2002年8月,特别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了可能出台的新公约的基本原则,以及民间社会的参与程序。70多个国家和众多非政府组织出席,对制定公约达成一致协议。
2003年6月,第二次特委会会议召开。会议决定成立一个工作组制定公约草案文本。
2004年1月,工作组会议召开。工作组由包括中国在内的27国政府代表、12名非政府组织代表和1名国家人权机构代表组成,工作组起草了一个包含24条内容的文本草案。
2004年5月-2006年8月,分别召开第3至8次特委会会议,开始谈判和磋商,对公约文本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2006年8月25日,特别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就关于此项公约及一项独立的任择议定书展开最后协商,并通过两项文书的文本,同时,对文本进行技术性修订。
2006年12月13日,61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残疾人权利公约》及《任择议定书》。
2007年3月30日,《公约》及《任择议定书》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开放签署。
2008年5月3日,公约缔约国达20个,公约生效。
《公约》在中国的签署、批准及生效
2007年3月30日,在《公约》开放签署的当天,中国政府派代表签署了《公约》。
2008年6月26日,中国政府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约》,于8月1日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书,成为《公约》的第33个缔约国。根据规定,《公约》在签署国批准书交存联合国后的第30天开始生效,
2008年8月31日,《公约》正式对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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