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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上班是否一定构成旷工?

来源:劳动午报

近日,周女士向本报反映说,她曾经3天未到单位上班。期间,单位打电话未能与她取得联系,遂依据规章制度以旷工3天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而她遇到的情况是,她因被第三人伤害而住院,并非故意不到单位上班。单位电话联系不上她,是因为她的手机在事故中摔坏,无法联系。

周女士说,她因为急于治疗创伤,未能及时与单位汇报,属于考虑不周,希望单位撤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单位拒绝了她的要求。她想知道单位做法是否正确?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纪情形,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从理论上讲,旷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即其没有到单位工作,没有参加考勤,没有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到指定工作地点。二是缺乏正当理由,即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原因不是因为客观上的因素而是自己故意或过失所致。就本案来讲,周女士因为受伤住院治疗,其不能提供劳动系客观上不能所致,应属于有正当理由。虽然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决定时不知道这一事实,但在事后了解这一事实之后,就应当知道其解除合同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不能成立的,应当予以撤销。否则,就要面临败诉的风险。

另外,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上班时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违反这一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不过,这一行为的严重程度是与旷工无法相提并论的,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德勇 律师)

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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