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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㊱

(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作者:退役军人事务部拥军优抚司司长 曹俊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作者:国家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 张培祥

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作品: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公证处主任 郭莹阁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作品: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

作者:甘肃省天水市秦信公证处负责人

王小兵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作品: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

作者: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 唐伟喆

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守诚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作品: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

作者:山西省泰和公证处原主任 杨俊明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作者:中国国际书画艺术研究会会员 高宪有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作者:国务院国资委有色金属离退休干部局书画协会会员 段延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作者:原中央国家机关书法家协会会员 李其武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作品: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

作者:中央国家机关美术家协会理事 赵景伟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作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作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滕鹏楚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作品: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

作者: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杨中文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作品: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作者:云南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罗江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张博 张香平 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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