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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被别人盗用,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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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一大早,大雄终于准备好了材料,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准备登记设立一家有限公司。孰料,登记部门告知他,早在五年前其已被满天星、颜如玉二人登记为雄星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且因雄星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大雄无法再登记为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在商业信用系统中被录入了黑名单,投资人准备对大雄进行的投资也无法继续进行。

一头雾水的大雄表示根本不认识满天星和颜如玉,也从未申请登记设立过雄星公司。无奈之下,他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将满天星、颜如玉和雄星公司一并诉诸法院,要求三被告在报纸上刊登向其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不良影响以及三被告连带赔偿其财产损失费、律师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雄星公司注册成立于2010年4月16日,法定代表人登记为“大雄”,股东或发起人姓名为“大雄”“满天星”,该公司于2012年8月21日吊销营业执照。2010年2月,“大雄”“满天星”委托颜如玉设立雄星公司,并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房屋出租协议等重要文件上签署“大雄”“满天星”二人的名字。2010年4月16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被告颜如玉于同日签收。同时,经笔迹鉴定,《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海雄星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落款处的“大雄”均不是本人所写。与此同时,《承诺书》《上海雄星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落款处的“满天星”亦不是本人签字。

法院认为: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颜如玉以大雄和满天星作为两股东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登记设立雄星公司的申请,经核准后雄星公司成立。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在公司设立的整个过程中,所有“大雄”的签字均非其本人所签,大雄诉称注册设立该公司并非出自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信度较高,雄星公司和颜如玉未得到大雄的授权擅自使用其姓名,侵犯了大雄的姓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被告满天星,设立被告雄星公司的文件中所有“满天星”的签字并非被告满天星本人所签,现亦无证据显示盗用“大雄”姓名与被告满天星有关,故大雄要求被告满天星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依据。对于赔礼道歉的形式属合理,应予认可。对于财产损失费,因大雄未提供任何证据,对损失也难以评估,故不予支持。对于律师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应予确认。综上,法院据此下判。

(*以上根据真实案例编写,当事人姓名、名称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经常听说有人被冒名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之类的问题,由于被冒名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此举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虚假的法律行为,相关材料上的签章也是伪造的,如果陷入像大雄一样的困境,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依法维权:

一、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二、列公司为被告,确认不具有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身份;

三、向法院提起侵害姓名权的侵权之诉;

四、向公安机关报案。

值得一提的是,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也对包括姓名权在内的个人权利和个人信息进行了更加全方面、多层次的综合保护。相关条文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 姚思慧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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