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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方女士一家生活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房屋被纳入行政机关开发项目征收范围之内,因方女士的合法预期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补偿安置标准差距较大,方女士从未与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开发公司在估价时点2013年11月15日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对方女士的房屋评估报告,于2014年12月24日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给方女士。但是在2015年4月10日,方女士才收到被告金水区政府作出的开发号《决定书》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方女士的合法权益。方女士明白只有法律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经过甄别之后选定了专业的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
通过交谈,了解确定了案件关键点所在,还仔细地将拆迁方的违法点和针对方女士的维权思路进行了专业的剖析。
【办案经过】
首先律师直击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针对房屋征收部门向方女士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向郑州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希望上级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答复,结果却恰恰相反,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在获知这一事实之后,依据法律对复议结果的救济途径,律师继而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一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时撤销被告二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作出了充分的抗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过程中的必备法律文件,是征地搬迁领域的重头戏。为了确保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合法、合理,实现合法合理拆迁,号令不仅明确规定了征收条件。此外,为了保障征收项目依法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对征收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此可知先选定评估机构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面对来硕拆迁律师专业有效的强力攻击之下,被告一金水区人民政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撤销了自己作出的《决定书》。
原告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确认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二、撤销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观点】
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的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程序都会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规定的评估相关事项尤为如此,其内容却不容小觑。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确定了被征收人的具体情况下才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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