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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行政不作为”诉讼规则,维护被拆迁人权益

导读: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规定的诉讼权利义务不是对等的,一般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否所有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诉讼,都适用该举证责任规定呢?答案肯定不是的。拆迁实践中,被拆迁人即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案件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法律尚未明确规定。

征地拆迁律师结合办案实务,结合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谈谈自己的看法。希望被拆迁人善用“行政不作为”诉讼规则,维护被拆迁人权益。

一、举例说明

2013年10月16日,张某向某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书面提出申请,请求该局依法查处其所在村的耕地被有关工程项目违法强行占用的行为,并向该局寄送了申请书。该市国土局于2013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后,没有受理、立案、处理,也未告知张某,张某以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解读:相信,被拆迁人在实践中,都会提起类似的行政不作为诉讼,诉讼结果,从法律上讲,肯定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确认被告市国土局对原告张某要求查处违法占地申请未予受理的行为违法。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这说明被拆迁人非常善用行政诉讼法,积极对国土部门提出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申请,对于被拆迁人权益维护,提供非常好的机会。也希望被拆迁人能够依据行政法的规定,针对行政机关提起积极有效的诉讼,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对于被拆迁人的问题解决,及时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被拆迁人对启动行政不作为程序,引起行政法律后果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不作为是指应当由原告申请行政机关作为或应当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为而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即行政主体不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被拆迁人作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应承担一定范围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提出“申请”的事实,被告存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消极的行政行为,还应当提供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解读:1、一般在实践中,被拆迁人向行政机关提起履行职责申请书,一定要通过EMS邮寄,并且在EMS邮单上的内件品名后写:(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名称的申请书+被拆迁人名字;2、收件人一定某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收,或者对应的职能业务部门收,而不是某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签收(有类似案例,这样的做法难以得到法律上的认可);3、向某行政机关提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前,可以先查询该行政机关是否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是否有类似的司法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曾多次发布行政不作为案例,被拆人可以借鉴学习;4、被拆迁人一定在申请书,详细提供申请所依据合法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并提供相应证据。

三、行政不作为诉讼的特殊性,被告对不作为的事实和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的作为行为是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同样是一种行政行为,是特殊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中,如果把举证责任全部落在原告身上,就可能是被告确实违反了法定职责,这就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未经司法审查先下了违法的定义,原告对被告行政机关违反法定职责需进行举证。

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主要是审查原告提出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只有原告才能提出申请是否合法的证据。征地拆迁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不作为案件时,应当将被告不作为是否合法作为审查重点,只要原告证明提出过申请的事实,举证责任即发生转移,对被告不作为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则由被告承担。

被告对于为什么“不受理”、“逾期不予答复”,没有履行应尽的法定职责,这种不作为是否合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则应由被告对其不作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原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颁发营业执照,原告只要向人民法院举证证明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过办照申请,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受理或逾期不予答复等事实,则被告应举证证明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告未履地申请义务,是否具有该法定职责, 及无法履行的客观因素等。

四、维权实践中常见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

1、对正在受到不法分割的公民申请行政机关予以保护,而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就下列事项举证:一是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二是人身权、财产权已受侵害,或正遭受侵害;三是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对于被告应依职权主动作为而不作为的,原告起诉时不需要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应由被告承担对不作为的事实、客观因素、依据举证责任。

2、因行政不作为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规定:“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行政证据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基于上述规定,无论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还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告都要对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行政赔偿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所以被告可提供证明行政行为合法、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等方面的证据。

综上:被拆迁人除针对行政机关在征地、房屋拆迁中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不合法性提起诉讼外,还有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向行政机关提起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以便能够主动出击,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被拆迁人遇到不合理补偿安置问题,否则,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针对行政机关提起不作为诉讼,这样的不作为诉讼能够得到法律上支持,被拆迁人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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