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外贸企业出口后,因无法收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单证不齐无法退税,应该转内销还是免税,该怎么处理?
回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购进货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可以实行出口免税。免税业务对应的收入需在账面和纳税申报表上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要填写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以下凭证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 出口货物报关单;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如果不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只能是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详情可询所属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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