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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关于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规定的研究

广强经济犯罪辩护团队整理

刑事诉讼的几类证据中,鉴定意见因其专业性、技术性、证明能力强,被称为证据之王。其重要性甚至会导致“以鉴代审”的情况出现,因此,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是控辩双方必争之地。

依照《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规定,司法鉴定有十几种,在经济犯罪案件中最为常见便是司法会计鉴定,该种鉴定意见一般是对涉案金额的鉴定,将直接影响到涉案当事人的定罪量刑。

下面带你了解:

1. 什么是司法会计鉴定?

2. 现有法律如何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第八条,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项活动。

从该规定可知,司法会计鉴定是通过鉴定人解决诉讼中涉及到财务会计问题,以获得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从而查明财务会计事实。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出具鉴定意见的主体,那么,法律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员资质如何规定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从上述规定可知,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从事鉴定相应的工作都应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应在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活动。

上述管理办法的效力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第二条。

从该《决定》第二条可知,需要进行登记的司法鉴定种类是: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最高院以及最高检确定的其他需要登记鉴定种类。

简言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即使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之中,并不影响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依然可以作为案件的依据。

因此,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经常由会计师事务所及该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做出。在这当中,做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司法会计事务所以及会计师很多都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登记,辩方可以依据《刑诉法解释》第100条、第101条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按照鉴定意见的标准进行审查。

这也导致一些办案机关为了规避这样的控辩交锋,会将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做成审计报告并作为书证提交,而不是作为鉴定意见提交,这显然是错误的。

我们认为,这一者是混淆了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报告的范围与功能,另外也违反了《刑诉法解释》第100条: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鉴定意见)的有关规定。

因此,即使国家没有对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实施登记制度管理,那只是国家对司法会计鉴定管理的特殊规定,但是不能因此就改变该证据的性质,更不能因此降低、放弃对司法会计类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审查的标准,不能使其成为脱离法律规定之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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