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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相辅相承,实体性辩护尤重



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相辅相承,实体性辩护尤重

——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大要案律师暨金牙大状学院院长贾慧平

就当前的中国司法现状而言,程序性辩护,一般引发的质疑,并不足以使司法机关撤销案件,宣告被追诉人无罪,如管辖,如回避,如非法证据排除,如证人未出庭,如审判阶段没有形式上的律师参与的辩护等,一般的结果是发回重审,此种结果,本人不认为是有效辩护,只是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诉累,使被追诉人增加被羁押的时间而已。

实体性辩护,则是对案件证据与事实提出重大质疑,足以使司法人员产生被追诉人并非应受刑事处罚的对象的合理怀疑,从而产生被追诉人不起诉或宣告被追诉人无罪的结果。就当前的刑事辩护而言,有效辩护并非是仅仅侧重程序性辩护,而是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相辅相成,尤以实体性辩护为重。

一名刑辩律师,不着眼于实体性辩护,不对案件的每一份证据提出详尽的质证意见,只是出于偷懒的态度与无望的侥幸,不阅卷,仅仅对程序的违法问题提出异议,此刑辩律师的辩护,无疑与庸医一样,只能使被追诉人的病情被拖延救治,失去最佳的救治时机,可谓是“请个律师来害你”。当事人不可不慎,此类刑辩律师,可以休矣。

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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