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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

解读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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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8日(周二)晚六点,凯大所在会议室展开了今年第9次学习例会。本次会议主要学习《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并实行检察官负责制。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需提供监督申请书一式两份、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其中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若有相关证据材料提交需附证据清单。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符合要求提交的材料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三日之内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并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承办人应在三个月之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在审查环节,承办检察官主要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承办人通过审查监督申请书等材料既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可以直接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在此环节,当事人或者律师可以向检察官反映意见、申请回避、申请听证以及申请检察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其中的调查核实程序中,检察官对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可以采取5种具体措施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以上调查核实措施需由承办人提出,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审查终结之后,由承办检察官区分情况作出不同决定。分别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其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均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其中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这两种情形之外,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作为律师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的案件时,应当向检察官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新证据或新证据线索,为当事人争取《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所赋予申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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